孙彬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年因举报公司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而被当地公安机关“先抓后审”并超期羁押,继而“蒙冤”入狱数载。更为不幸的是,孙彬身陷囹圄时,当地政府以维稳的名义,采取先接管、后查封、继而私自出售等方式,长期侵占其公司已经竣工与即将竣工的多个商品房楼盘,涉及资产总价值数亿元。年过花甲的孙彬出狱后,经过多年上访,始终未能讨回其公司的合法财产。
日前,孙彬向《人民法治》举报,反映其公司及本人遭受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违法侵害与不白之冤。为此,记者专程赴牡丹江市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闯关东”勤劳致富办企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家住山东聊城的青年孙彬随同新一代的“闯关东”大军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落户。
孙彬一开始帮村集体烧砖窑,替人做木工,凭借勤劳与诚实的品性,积累了广泛的人缘,逐渐融入了当地社会,经济上也逐步走向富裕。
八十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后,有了一定资金积累的孙彬先后开办起几十亩的水面养殖场和木材加工厂等个体私营企业。
据了解,孙彬创办企业富起来之后,积极回报社会。先后为牡丹江市东河小学捐赠桌椅、广播器材等教学设备,还为该校的民办教师发放工资补贴,修缮村里的道路等。
孙彬为人诚实守信且乐善好施,他创办企业后,积极纳税,有时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提前缴税。因此,孙彬多次受到市、区两级政府的表彰和奖励,牡丹江市经济委员会特别授予其企业“挂牌免检”。
连续多年获得当地政府及民众好评的孙彬,很快成为牡丹江市小有名气的农民企业家。
到2000年,经过近30年的打拼与积累,孙彬已经拥有600余万元的个人资产。当时房地产行业方兴未艾,孙彬及时抓住发展机会,于2002年4月登记成立了牡丹江市维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维嘉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孙彬自任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维嘉公司成立后,随即在牡丹江市成功开发了多个项目,收益颇丰。也许正是前期的顺风顺水使孙彬放松了对公司用人制度的管理,以致用人失察,后来不仅给维嘉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给他本人带来牢狱之灾,并陷入巨额合法资产被侵占的困境。
2003年,维嘉公司发展正盛,孙彬又果断将房地产开发范围拓展到牡丹江市下面的多个县级市。
通过竞标方式,在海林市先后取得白头山二区项目与市委党校商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的开发权;在宁安市取得建筑总面积共计3.4万平方米的新家园小区项目开发权;在穆棱市取得穆棱镇百货批发综合楼项目2万平方米的开发权。
经过数年如火如荼的建设,时至2006年,上述开发项目大部分已经竣工。同时,孙彬用人失察的恶果开始逐渐显现。
因疏于管理,维嘉公司海林市白头山二区项目负责人王秀刚与会计刘丽英,合谋做假账欺骗孙彬,还私刻公章勾结海林市产权处工作人员搞假登记备案,以项目中的商品房作抵押或一房多卖,进行大量民间借贷,涉嫌诈骗,孙彬的命运从此被逆转。
遭遇违法办案“蒙冤”入狱
2006年4月6日,犯罪事实败露后,王秀刚潜逃,引发购房者集体上访,孙彬代表维嘉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出乎孙彬意料的是,同年8月,海林市公安局竟以与王秀刚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罪名将他刑拘。
孙彬告诉记者,他和维嘉公司也是王秀刚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他不明白海林市公安局为何无缘无故将自己刑事拘留,后来得知是他被传讯时态度不好,就故意给他安一个罪名,然后掘地三尺地收集他公司的黑材料,前后折腾11个月之久,最终给他定出两个莫须有的罪名,明显是“先抓后审”地违法办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无证据的“先抓后审”势必构成对当事人的“有罪推定”,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就孙彬当时的情形而言,完全不具备刑事拘留的相关要件。
事后对孙彬的起诉指控与刑事判决结果,也证实海林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对孙彬立案的罪名均毫无证据。具体是2006年8月9日对孙彬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并刑拘;同年11月10日,海林市公安局又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决定对孙彬立案侦查。但最后移送起诉的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8月9日,由海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写的《抓获经过》称:犯罪嫌疑人孙彬于2006年8月10日在海林镇白头山二期工程工地被我局侦查员抓获。
海林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10日,签发的《拘留通知书》(海公刑拘通字[2006]第000177号)称:我局于2006年8月10日18时,将涉嫌合同诈骗的孙彬刑事拘留。
记者调查发现,孙彬自2006年8月10日开始,被海林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则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提请批准逮捕。但直到2007年7月3日才以“虚报注册资本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海林市检察院起诉。
孙彬在海林市公安局被侦查羁押期长达11个月,先后被立案侦查的罪名有“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5项之多。
记者走访了几年来一直为孙彬提供法律帮助的几位法律界人士,他们一致认为,2006年9月15日对孙彬批捕后,按当时《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即从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1月14日为合法羁押期限;到期后,又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依据刑诉法128条1款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依据必须是发现孙彬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但整个卷宗内没有相关证据及线索记载,庭审中没有涉及,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叙述。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海林市公安局在侦查办理孙彬的案件中,于2006年9月8日报捕,15日批捕,其中8日至15日超期拘留7天没有合法手续;从2007年1月14日至2007年2月16日为延长的羁押期限,合计一个月零两天没有批准手续;从黑龙江省检察院批准延长截止的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7月3日向检察院报送起诉意见书,又有两个月18天的超期羁押时间未经批准,前后合计违法超期羁押达5个月之久。
2007年7月3日,海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孙彬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移送检察院起诉。
同年10月10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2007]海刑初字第153号),几乎依葫芦画瓢一般,将海林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及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全盘照抄地判处孙彬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对孙彬辩护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理由一律不予采纳。
对此判决,对孙彬案件相关情况比较了解的张律师指出:王秀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维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应为同一案件,王秀刚于2006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维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彬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虽然当时不是涉嫌同一罪名,但应并案侦查。在王秀刚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认定王秀刚属个人犯罪,而在孙彬刑事案件中又认定为是单位犯罪。同一犯罪事实在同一法院竟出现两个不同犯罪的认定。
其次,法院认定维嘉公司单位犯罪的依据是2004年至2006年间孙彬以公司的名义通过王立洲等人向史大强、潘瑞金、范玉琴、万久发、朴庆泽、胡乃禄等人抵押借款并约定给付利息。显然,向以上人员借款属于向特定人员借贷,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应不确定的法定情形。因此,孙彬及维嘉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
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虚报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是在对孙彬的刑事判决中并没有对其虚报注册资本的严重情节和后果予以论述,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及事实认定。
针对海林市人民法院对孙彬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理,张律师也认为,在刑罚执行上不负责、不慎重也没有注重社会效果,依个案特殊性应以执行缓刑为宜。因为法院明知当时维嘉公司开发的几个项目正处于关键时刻,而且孙彬系初犯,既无严重危害后果,亦无危险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海林市人民法院完全未考虑上述因素,直接判决孙彬入狱服刑,导致维嘉公司开发的多个项目完全失控,造成社会资源及孙彬本人合法财产无可挽回的损失。
2015年4月20日,就孙彬反映海林市人民法院对其错误判决的相关问题,记者前往海林市人民法院采访。该院政工科许科长接收书面采访提纲后表示,需请示领导才能决定是否接受采访。
次日,记者再次联系许科长协调采访事宜,许科长回复称:法院领导表示不方便接受新闻采访,如果当事人孙彬确实对原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申请再审,同时表示海林市法院可以为其复印有关卷宗,为其收集证据提供方便。
2009年11月13日,孙彬因在狱中表现积极,获减刑提前释放。但孙彬的噩梦并未结束,他前脚刚迈出监狱大门,后脚就被宁安市公安局盯上,当天以职务侵占罪名再次被刑事拘留。
孙彬至今还保留着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12日,宁安市公安局签发的《拘留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我局于2009年11月13日15时将涉嫌职务侵占的孙彬刑事拘留。
宁安市公安局拘留孙彬37天后,因查无证据,加上孙彬绝食抗争,最后还向孙彬索要了五万元的保证金才准予取保候审。迄今已有五年之久,孙彬仍没有收到解除拘留的通知书,五万元保证金仍在宁安市公安局。
宁安市公安局是否存在非法限制孙彬人身自由及侵吞五万元保证金的行为?4月22日,《人民法治》记者列出书面采访提纲采访宁安市委书记及政法委领导。但该市相关领导始终未作出回应。
亿元合法财产被侵占,谁在违法?
据孙彬反映,2009年11月13日他被强行带到宁安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亲口对他说“你没事,我们不抓你,你在外边新家园项目的房子不好处理,你在这儿待着,给你爱人写个委托书,帮我们处理,最多半年,处理完后就放你出去”。
至此,孙彬才知道宁安市公安局拘留他的真实目的。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宁安市公安局居然滥用职权,采取非法强制措施,以限制孙彬人身自由的手段,侵占其公司的合法财产。
据了解,维嘉公司2003年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宁安市新家园小区项目的开发权,经多年开发建设,于2006年9月5日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项目开发面积共计3.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45套,总面积2.3万平方米;门市房共29套,总面积2100平方米;还有4000平方米的大市场及150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项目评估总价值约1.36亿元。
该项目至孙彬被海林市公安局刑拘时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以房抵工程款出售房源64套,其余房源由当时成立的专案组长期控制。维嘉公司虽然拥有该项目合法的开发和销售权,但至今未能正常销售出一套房子,收回建设成本一分钱。
孙彬自从获得人身自由后就该项目归还的问题无数次前往宁安市政府信访,时间过去5年多,每一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让他等着。
2015年4月18日,记者在现场看到,新家园项目是一个底层建市场、上层建住宅的商住综合楼。不远处就是宁安市第一中学,周边人气旺盛。该项目竣工已7年多,因长期无法正常销售和无人入住,当年的新建楼房早已变成名副其实的旧屋,个别底层商铺甚至被人临时改成养鸡场,一番破败景象与周边环境形成极大的反差。
关于新家园项目善后处理的相关问题,《人民法治》记者持书面采访提纲前往宁安市委宣传部,请求协调市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接受采访,直至截稿,记者没有收到该市委市政府的任何回音。
趁孙彬身陷囹圄,当地政府借口维稳侵占或控制维嘉公司开发项目的并非宁安市独有。其中海林市的白头山二区与市委党校商品房项目以及穆棱市穆棱镇百货批发综合楼项目的情形大抵如此。
据孙彬反映,2003年同样通过竞标方式,维嘉公司在海林市先后取得白头山二区项目与市委党校商品房项目的开发权,白头山二区项目建筑总面积5.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534套共4.7万平方米,门面房45套共3000平方米,还有一处大市场3047平方米。市委党校项目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
2007年海林市平均房价为2400元每平方米,2008年单价涨到3000元左右,整个项目总面积5.3万平方米,总价值近1.3亿元。除去抵销和支付工程款等各种费用1750万元(工程项目负责人王秀刚提供的数据),剩余房产总价值在1亿元以上。
2007至2008年被海林市政府白头山二区工作组确认,孙彬作为维嘉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工作组签发了300套左右房源的销售手续。另外还有234套商品房、45套门面房及3047平方米的大市场不知所终。
孙彬出狱后,数年间多次找海林市政府白头山二区工作组结算该项目销售所得房款,工作组负责人回复孙彬称无账可算,还说海林市政府为处理该项目的善后工作还垫付了780余万元。最后该负责人又安抚孙彬说,政府垫付的款项作为维稳费用,可以不要维嘉公司负担,白头山二区项目目前剩下的4套门面房及5套住宅商品房也可以归还给维嘉公司。
2015年4月22日下午,海林市政法委副书记潘庆涛接受《人民法治》记者采访时印证了上述说法。潘庆涛提供了海林市昊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林市白头山二区工程项目收尾工程中政府投入资金和下一阶段须由政府投入资金的审计报告》以证明海林市政府在该项目中投入了787.1367万元。但该审计报告声明无签封章无效,记者在报告上没有看到签封章。该报告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9日。
潘庆涛强调,海林市政府没有出卖一套该项目的房子。但孙彬认为,政府也许没有卖房子,却不能排除其工作组人员故意以利益输送的方式,将本属于维嘉公司的合法资产,非法处理给无权取得房产的人。如果政府与工作组是清白的,为何要拒绝对该项目进行全面清算呢?孙彬万分不解。
同时期,维嘉公司在海林市委党校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当时平均房价约2300元每平方米,项目总价值约4600余万元。2006年8月9日孙彬被刑拘前已基本完工。随后该项目于2007年7月份被海林市政法委强制转让给自然人。
孙彬“蒙冤”入狱期间,维嘉公司遭非法侵占的合法财产还有穆棱市穆棱镇百货批发综合楼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立项,维嘉公司获得开发权。至2006年8月9日,该项目已基本完工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总面积2万平方米。
2012年10月,当地政府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房价基本在2000元每平方米,其中住宅153套,门市21套,大市场一处,商服招待所一处300平方米,截至目前,穆棱镇政府出售了53套门市和住宅,并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但所收款项不知去向。
记者调查发现,2010年4月2日,时任政法委书记李晓光主持召开会议,穆棱市建设局副局长相东等人参加,会议纪要称:会议听取了市建设局副局长相东关于穆棱镇百批综合楼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穆棱镇百批综合楼工程项目为穆棱镇2003年招商引资项目,第一任开发商刘新彬交通肇事死亡后,先后由刘新国、孙彬、赵辉等人于2009年将此项目建设竣工。
但据孙彬反映,该会议纪要中的上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穆棱市百货批发综合楼项目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合法的开发商主体,就是维嘉公司。孙彬系维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有的是维嘉公司聘请的项目经理,比如刘新彬;有的就是趁火打劫混进项目中抢夺维嘉公司合法利益的角色,比如赵辉。孙彬还反映说,会议纪要之所以故意混淆维嘉公司的开发商主体资格,就是以相东为首的部分政府官员故意歪曲事实,企图借用赵辉之手非法霸占由维嘉公司投资开发的穆棱市百批综合楼项目。
4月22日,就上述问题,《人民法治》记者通过穆棱市委宣传部协调采访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将采访提纲及相关证据存留在宣传部。后来记者多次联系相东,向他核实有关情况,相东既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直至截稿前,记者打通了穆棱镇党委书记李剑波的电话,李剑波表示当地政府一定要维护开发商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安定。
如今,正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孙彬及维嘉公司被当地政府非法侵占的亿元合法财产能否物归原主?孙彬遭受当地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侵害能否得到纠正及相应赔偿?《人民法治》将继续跟踪报道。(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5年6月号)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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