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北川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葛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服刑人员葛某,男,汉族,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2010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2014年2月,葛某无假外出,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至今已失去联系4个月。县司法局穷尽各种手段、用尽各种办法对其进行追查,仍无其下落。县司法局对其发出三次警告,限期报到,但据葛某亲友讲,葛某认为自己现在是自由人,又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鉴于葛某平时表现,及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县司法局依法向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目前,该案件已经被安县人民法院所受理,正在审理中。(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