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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减刑缘何变成“不能说的秘密”
发布时间:2014/8/1 16:23:17   作者:佚名   点击:

  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刑罚执行的公正性还需要更严密的正当程序保障。假如田文华的减刑确实合法,那么正当化的程序也能有效防范舆论的“误伤”。

  被判无期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已减刑至有期徒刑17年3个月,针对坊间舆论就此提出的质疑,河北省女子监狱有关负责人表示,“减刑完全按照流程办理”。但是,减刑的具体缘由,却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

  减刑相当于“二次判决”,不仅关乎服刑人的公正待遇,更关系到国家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没有证据表明田文华减刑有违法违规的地方,但这并不妨碍民众“合理怀疑”。面对舆论基于减刑公正的焦虑而提出的质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减刑的依据和证据,以程序公开稀释舆论疑虑,增进减刑的实体公正。

  遗憾的是,对于田文华的减刑,执法机关并没有给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田文华在服刑期间究竟是如何“认罪服法”的,因为什么“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事实材料又是什么,都犹如秘密未能对外言说。这就势必让人对减刑的程序产生“暗箱”印象,引发质疑便在情理之中了。人们想不明白的是,既然减刑合法法规,减刑的依据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呢?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实质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这里的“悔改表现”,并没有统一的度量尺度,实践中监狱机关多采取考核计分的方式进行评价,而如何计分存在极大的裁量空间。正是这种裁量空间,让公众对减刑的公正性产生担忧乃至怀疑。打破这种担忧与怀疑的唯一方法,是彻底全面真诚地公开说理。

  在程序上,司法公开不仅包括审判公开,还包括刑罚执行的公开,尤其是刑罚的变更,应采取开放的正当程序,将减刑假释等依据和理由予以公示。虽然减刑采取的是司法化的程序,监狱机关只能提出建议书,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但实践中主要还是限于司法机关内部,法院采取书面审裁,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封闭化色彩。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特别是一些虚假材料,法院有时并不能及时发现。这种机制的缺憾,需要以程序公开和舆论监督予以弥补。

  当然,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刑罚执行的公正性还需要更严密的正当程序保障。例如,在诉讼立法中完善减刑的审理程序,在检察监督环节引入更有强制力的制约,在社会舆论监督上设定更明确的责任与要求。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减少刑罚执行中的随意和腐败。假如田文华的减刑确实合法,那么正当化的程序也能有效防范舆论的“误伤”。(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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