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涨
近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向新华社记者证实,于2009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已减刑至有期徒刑18年。这一事件引来强烈关注。
再过一个月,那场曾经改变中国乳业格局乃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走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将历经六周年。但三聚氰胺的幽灵并未走远。近日,广东警方发布消息称,缴获含三聚氰胺的成品酸奶片糖12吨,半成品酸奶片糖13.5吨,这些食品波及全国12个省市区。在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将这一则新闻与田文华减刑的消息对照来看,颇有点讽刺意味。
当然,河北省女子监狱方面坚称田文华减刑过程合法合规。如果后续调查证明这一表态属实,虽然作为三鹿董事长的田文华在毒奶粉事件中难辞其咎,但考虑到其年事已高等个人情况,减刑过程亦无违规之处,那么针对其个人、个案确实不应有过度解读。
但让公众情绪难以平息的一个细节是其减刑的具体事由仍笼罩在迷雾之中。有关部门称,田文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具体立了什么功,有哪些事实来证明她“认罪服法”的态度,恐怕不应模糊其辞。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甚至还有人认为认罪服法、遵守纪律本就是服刑期间的义务,谈不上以此作为减刑理由。无论如何,没有更加具体的信息披露,外界无法监督,更无从证实或证伪。
对制度的思考还应更加深入。三聚氰胺事件的社会影响之恶劣,造成后果之严重,在我国的食品安全历史上说是前无古人并不为过。至今很多受害家庭仍然笼罩在伤痛之中。而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不久前曝光的洋快餐供应商福喜使用过期肉,包括本文开头提到的三聚氰胺乳品又现,都在提醒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不能轻易饶恕,唯有重罚、严罚才能扭转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在这种情形下,像田文华这样的特殊人物,其减刑理由不应该成为“机密”。甚至还可更进一步考虑,对于毒奶粉事件这样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涉案人员是否也该慎用或不得减刑,才能起到更好的警示效果呢?如果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从无期到有期,从有期又即将“保外就医”,可能对其他有意挑战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来说,更起到了一个十分恶劣的“示范效应”。
@王三:既然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程序,就没有理由指责田文华减刑中存在不正当行为。无论高墙内外,法律都应是划定一切行为正当与否的准绳。就田文华而言,她仍在服刑当中,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是法制的体现;她在狱中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减刑,同样是法制,理应支持。
@扣扣子:《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号称史上最严,有关部门也说要对食品安全问题“重典治乱”。如果田文华就此不断减刑至保外就医,如何谈得上“重典”?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仍然不乐观,重罚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不应再有减刑“照顾”,才能体现出“重典治乱”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