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经过某证券公司培养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双方约定冯某若3年内离职需赔偿100万元。半年多后,冯某离职并支付赔偿金,随后他开始索要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裁决证券公司退还赔偿金,并支付150万拖欠奖金,证券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日前,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保荐代表人是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作为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拥有该资质的人在国内十分稀缺。冯某几年前到某证券公司入职,2011年1月,他与所在单位某证券公司签订《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约定如自己3年内离职需赔偿100万元。同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自己向公司支付了100万元。此外,公司尚欠自己150万元提成奖金未支付。随后,他提起诉讼索要赔偿金和奖金,劳动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裁决证券公司退还100万元离职赔偿金,并判令证券公司支付拖欠的150万元奖金。证券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证券公司诉称,每年能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为准保荐代表人的人数在2000人左右,而能够有条件以项目协办人的身份签字并通过保监会审查的机会则相当有限,每年仅百余人。冯某经过公司多年培养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取得稀缺资源之后未签署项目就提出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由于冯某未能做好项目各方协调工作,公司决定不向其发放奖金。100万元不是离职赔偿金,而是冯某不应当报销的款项,所以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公司不返还100万元,同时,冯某未完成任务,索要的奖金也不应发放。
针对证券公司反诉,冯某辩称该证券公司关于离职赔偿金的约定违法,除要求退还100万元外,还要求拿回拖欠奖金150万。法庭并未当庭宣判。(记者 王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