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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延津县:检察院工会主席 被指贪污受贿
发布时间:2015/6/30 19:32:46   作者:   点击:

    百灵网观察频道河南消息:近日,有网友举报河南省延津县检察院工会主席刘红伟,长期非法占用别人赠送的福特蒙迪欧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G2Z221) 市场价值20多万,而且车牌还不定时的变化。并且把检察院内部资料案卷的复印工作全部都交给一个叫海尔润眼电脑的私营电脑耗材店去,令检察院工作人员可恼 不已,更造成检察院案卷信息严重泄密。检察院案件出院复印已经严重违纪,在中饱私囊的同时也不忘为自己家添砖加瓦置办新的房产,三层十五间的楼房巍峨挺 立.
      
     
      
     
     
    经本网人员调查了解发现,该车被检察院工会主席刘红伟使用时间有一年了,车主是郭明阳,而郭明阳本人正是蓝科科技的老板,也就是方正科技、海尔润眼电脑的 老板,其间的关系不言而喻了。而检察院所有的电子设备耗材的采购都源于此,就连检察院的案卷复印工作也转移到了该公司。其间的权钱交易显而易见。

    也许这只是被群众举报的冰山一角,延津县检察院工会刘主席的经营有道,让自己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这就是名副其实的“红顶商人”
    民法观念不能完全代替刑法观念。我国对房屋、汽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权属证书是房屋或汽车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物权和所有权的登记制 度,主要是为对抗第三人而设置,具有权属证明和公示作用。但是,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是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因而,“车辆未过户”的后果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车辆等作为受贿物是否被实际占有,与车辆是否过户是没有关联的。
    当前,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等情形,已成为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新形式。受贿犯罪是无被害人犯罪,行贿受贿双方都有掩盖犯罪行 为的动机,因此,实践中行贿受贿的手段基本上是隐形的或变相的,“收受房屋、汽车不过户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上户”即是手段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日益加大,但一些职务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隐性收入甚至是合法收入都不使用“实名”方式,如果 坚持以过户或实名上户为条件,将使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失之于宽,甚至形成相当大的漏洞。因此,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不以过户和实名收受为必要条件”, 更符合受贿犯罪的规律和司法实际,更有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本网将持续报道。
   文章来源:http://guancha.beelink.com/network/201506/content_5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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