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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虚_472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获利11万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4/8/4 0:19:37   作者:佚名   点击: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472万余元。7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郝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现年38岁的被告人郝某,山东省高唐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1月,郝某在得知泰明公司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牟取利益后,遂与该公司副经理仲某(另案处理)合谋,帮助介绍相关单位为泰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金额2.3%或2.5%的开票费用。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郝某介绍山东省高唐县庆丰棉绒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天顺棉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昌棉业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泰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28290元,泰明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543962.52元。郝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1266元。

  另查明,案发后,郝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司法机关的安排,辨认出该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据此立案侦查。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郝某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126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条目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因此,无论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自己购买增值税发票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该案二审审判长郭庆茂介绍说。(记者马超 通讯员顾建兵 许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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