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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公然叫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 叫价二十元
发布时间:2015/7/8 21:47:47   作者:佚名   点击:

    □本报记者谢台选

    □本报通讯员陈艳艳

    “您好,××房产第二期开盘,推出一批刚需、改善型房源,需要了解一下吗?”这类推销房产、商铺的电话,绝大部分人都非常熟悉。

    今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查获多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其中买卖个人手机号码等信息成了不少培训机构、房产公司等用以拓展业务的“潜规则”,殊不知这触犯了相关法律。

    王某,湖北籍,今年刚满30岁,是宁波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下半年,王某获悉,QQ昵称为“定位数据”的人在售卖信息,这类信息中包含公民个人电话号码等数据,以此为依托,不少同行都在使用群呼设备进行电话营销,能提高不少业务效率。

    2014年4月,王某在宁波慈溪推广房产,正好需要慈溪本地居民的电话号码。于是,他将楼盘位置信息告诉“定位数据”,由“定位数据”进行数据采集,随后将采集好的电话号码发过来。

    这笔交易中,一个手机号码只卖0.035元。经查,王某向“定位数据”“卓越名录网2”“杭州电话资料”等QQ卖家购买手机号码等数据超过100万条。

    2015年5月,王某及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庭上,王某表示:“电话营销是行业业务范畴,像银行、保险、汽车、装修等行业都会使用这种方法。所购买的电话号码,不知道对方的名字等其他信息,而且很多号码是无效的。”同时,电话号码不是很严格保密的信息,用于正常的营销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

    宁波市慈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获取的个人信息是特定区域的企业主、车主信息等,主要是一些电话号码,该信息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收买的方式取得,且被用于商业推销。虽然被告人所收买的部分号码没有姓名,但是仍然属于公民不愿意为特定人群以外的人所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经法院查明,王某非法获取的100余万条个人信息中,可以认定其中百分之二十以上为有效信息。近日,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处该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罚金20000元,判决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承办法官徐杰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刑法有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公民个人征信报告被称为“经济身份证”,记录了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等。这些信息将影响到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方某系宁波慈溪市某银行系统工作人员。2014年5月,经人介绍,方某认识了戴某。两人约定,以每份20元买卖公民个人征信报告。随后,方某通过盗用账号密码的方式,多次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获取信息。这些信息,有的被戴某转卖给了个人,有的被转卖给了小额贷款公司。

    经查明,方某共计获取并买卖个人征信报告1万余份,获利20余万元;戴某获取并买卖8000余份,获利3万余元。最后,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不仅仅是企业主、车主等个人信息颇有市场,连中小学生的个人信息也被某些培训机构抢着要。

    今年上半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窃取浙江省877万中小学生信息的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无意中发现能登录进入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查到很多的学生个人信息。随后,他多次频繁进入系统,靠猜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获取了浙江省877万余条中小学生的信息,并将盗取的学生信息提供给了李某。

    李某系杭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这些信息又被售卖给了宁波一家短信群发公司的负责人。之后,这些信息又被多次转卖。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规,单独或合伙以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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