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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娘子军》案双方都上诉 7月31日二审_-^
发布时间:2015/7/27 19:06:43   作者:佚名   点击:

  因认为中央芭蕾舞团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作者梁信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此前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中芭赔偿梁信12万元,但认定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演出不侵权。判决作出后,梁信和中芭均表示不服,双双提起上诉。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7月31日二审开庭。

  双方诉求

  梁信:演出不署名侵权

  梁信诉称,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央芭蕾舞团根据其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双方“补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支付梁信5000元,并负有为其署名的义务。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中央芭蕾舞团一直未与梁信方协商续约,并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因此,梁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中芭:演出不构成侵权

  中央芭蕾舞团则辩称,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就完成了改编,目前表演的是自己改编的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央芭蕾舞团在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都有梁信的署名。双方1993年签订的协议是对原作品作者的报酬权的一次性解决。故其没有侵犯梁信的改编权、表演权和署名权。

  法院审理

  法院:不侵权但需赔偿

  今年5月18日,西城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央芭蕾舞团1964年将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的许可,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而是就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因此2003年6月以后中央芭蕾舞团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

  关于署名权问题,鉴于中央芭蕾舞团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涉案剧目《红色娘子军》时,出现未署名的情况,故构成对梁信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并就未给梁信署名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但法院驳回了梁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不服判决都上诉

  判决作出后,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梁信上诉称,他从未许可过中央芭蕾舞团改编芭蕾舞剧,而1993年双方订立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因此中央芭蕾舞团2003年6月25日之后的《红色娘子军》演出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所以一审判决认定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中央芭蕾舞团则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梁信没有主张、没有请求的报酬事项纳入裁判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超越诉讼标的的违法裁判。一审判决中关于赔礼道歉的认定错误。此外,梁信的违约之诉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依法驳回。据此,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记者昨天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目前知产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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