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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15/8/1 20:18:17   作者:佚名   点击:

  昨日,市地税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就“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以及“年金个人缴费”等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税标准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已于今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据悉,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方面,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不得超过18163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目前上调为217953元(含本数),较2014年7月1日发布的187857元(含本数),上调了30096元(含本数);超过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就我市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调整为不得超过18163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也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 段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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