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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楼房频现坍塌事故 谁该为倒塌房屋买单?
发布时间:2015/8/6 9:47:59   作者:佚名   点击:

  中新网杭州7月31日电 (记者 谢盼盼 邵思翊 实习生 何冬晨)一声巨响,几秒钟内三层半楼房化为废墟,湮没在灰尘中,7月底发生在浙江杭州富阳区的楼房倒塌事故令人记忆犹新。其实,近年来房屋倒塌新闻频频见诸报端:如6月贵州居民楼发生局部垮塌致4人遇难;7月浙江温岭鞋厂发生倒塌致14人遇难,辽宁沈阳一小区7楼住户阳台突然坍塌……

  就浙江而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析,地质不是影响浙江房屋稳定性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是用户的使用不合理。更有专家提出,楼房安全会伴随时间推移发生改变,房屋建设是百年工程,也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政府应对开发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开发商承担永久性的责任。

  “楼倒倒”事故频发 原因为何?

  “楼倒倒”绝非新词,一般指楼脆脆。2009年6月27日,上海的一栋竣工未交付使用的高楼整体倒覆,官方以两次堆土施工为原由,遭网友抨击,故得此称号。

  2015年7月27日杭州富阳富春街道市心北路10号,一幢于1980年建成的三层半楼房倒塌,令房屋安全话题再度进入民众视野。

  纵观全国,富阳的“楼倒倒”事件绝非偶然。

  6月9日贵州遵义汇川区高桥镇一栋居民楼垮塌,官方认为“业主私自加盖四层”是塌楼主因。

  6月14日贵州遵义一栋居民楼发生局部垮塌,造成4人遇难。

  7月4日浙江温岭一鞋厂发生房屋倒塌事故,14人遇难。

  7月6日辽宁沈阳一小区7楼的住户在家中剁饺子馅时,阳台突然坍塌。经鉴定,垮塌原因是水泥、钢筋不达标。

  除了“楼倒倒”外,还有“楼歪歪”、“楼脆脆”、“楼薄薄”、“楼裂裂”、“楼断断”等的一系列与楼相关的新词被网友创造,引发楼房“中年危机”。

  其实,从1980年开始建造并于次年春节发售的深圳东湖丽苑,是新中国第一次进行土地资本化探索的实验样本,换句话说,从商品属性而言,它是新中国第一个商品房小区。

  业内有说法称,中国绝大部分住宅都是最近几十年建造的,尤其是商品房改革之后,房地产市场获得了迅猛发展。从理论上说,这些房子普遍房龄不长,安全性能应该比较好。但实际上,由于原材料质量、建筑工艺、施工水平、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普通住宅的实际使用寿命普遍偏短。

  而一些建造年代比较早的住宅,当前也已逐步进入了报废期,成为危房。

  对于“80后”的富阳房屋就这么倒了,围观的民众告诉记者,倒塌楼房地处市区繁华地段,隔三差五沿街店铺就要进行装修,为扩大店内面积,很多店家都会在装修时把承重墙敲掉,破坏房屋原有的结构。

  富阳区住建局副局长蒋培言也曾承认,因产权变更,该房一楼曾经历多次装修。

  “外部因素影响较小,主要是居民内部改造。”针对“楼倒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析,像四川、贵州地区由于地质状况不稳定经常发生地震致房屋倒塌可能性较大。浙江不属于地震带,地质不是影响浙江房屋稳定性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是用户的使用不合理。

  该负责人提到,很多房屋使用者在对房屋结构没有完全认识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随意的改造。比如现在不少用户都将阳台改造成了厨房,在阳台上堆放过多重物,破坏了房屋原本的稳定性,所以才会有很多楼房出现“掉阳台”现象。

  该负责人还表示,“以前经济不发达,楼房多采用砖混结构,稳定性是比较差。现在科技发达了,在房屋设计和构造方面已经没有太大问题了。”

  谁为倒塌房屋买单?监管存何难?

  可以明确的是,按照蒋培言的说法,富阳坍塌的该房屋系1980年投入使用,当下尚在住宅使用年限内。

  富阳的房子“未老先衰”轰然坍塌,在这其中,更值得反思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后,越来越多的第一批商品房步入三十或者四十岁,到底是“而立之年”还是“迟暮之年”,将来谁为坍塌的房子买单?

  在富阳坍塌事故现场,一位戚大伯告诉记者,房子不算太老就这么倒了,也不全是装修或改造导致的。“可能造时质量就不一定过关,这样即便是新房子也会出现问题。”

  戚大伯的几个同事也住在80年代前后的屋子,现在房屋也出现裂缝,住得人心惶惶,只能每天去看看裂缝有没有变大。

  还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年男子告诉记者,在富阳出事附近,还有几处被鉴定出来的危房,外墙涂着“危房、请勿靠近”类似的字眼,却一直未见有关部门去加固或拆除。“最重要的是发现问题去解决,不采取措施,也是很大的安全隐患。”

  蒋培言介绍说,富阳区今年上半年对城区的住宅用房已经集中进行了危房检测,由于坍塌的房子属于办公用房,因而没有纳入检测范围。据了解,位于同一街道渔种场路部分住宅楼,危房等级已经达到最严重的D级的情况,目前已着手准备对应措施。

  他还表示,这栋坍塌的房屋,直到事发前住建部门没有接到过与房屋质量相关的报告,至于房屋具体坍塌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按照《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责任者即开发商,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依法向施工单位追偿。

  而政府的责任,无疑主要在监管,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

  实际上,虽然我国初步建立了危房的排查和救助体系,但大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老旧危楼,仍面临鉴定难、责任主体多变更、加固征拆难,利益平衡难、资金筹集难等问题,存在危楼“危而未拆”的现象。

  “原来房屋安全不是问题,计划经济的时候都是单位的房子,有问题都是找单位,公房就找房管所。现在政府主要是对商品房管理比较系统,但是商品房交付以后,主要是业委会负责,但是业委会有时候也很难负起责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蒋培言则认为,80年代的房屋一般以砖混结构为主。一般情况下房屋出现问题,主要是靠业主先将问题进行上报,然后相关部门会对房屋进行检测,制定出相应的方案。

  “现在那么多房子,不可能做到每幢房子都在监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称。

  当记者问到,政府在房屋监管方面有何难处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人员协调方面比较困难。比如一些住户,认为房屋是私人所有,其对房屋有处理使用权,就会对房屋进行不合理的改造,这个时候就算监管部门出面也很难解决,监管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教育规劝,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专家:以法明责 开发商应承担永久责任

  一边却是频出的房产问题,一边却是如火如荼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395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4.6%,东部地区仍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热土,占全国总量过半,苏粤浙居前三。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系主任范柏乃建议,政府应梳理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完善。关于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时间过久,商品房在建成当初问题可能还不太明显,但经过二三十年以后就不适用了,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就必须要随着市场、形势的调整进一步完善。

  而对于提及的装修频繁或成楼房坍塌主因时,他表示,政府还应提高居民用户保护、维护房屋的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条例中,明确政府、开发商和业主的具体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房屋倒塌事件过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范柏乃还着重表示,对于开发商的规定中,政府也应对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追究开发商承担永久性的责任。“楼房安全会伴随时间推移发生改变,房屋建设是百年工程,也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开发商应该树立起承担永久性地责任的理念,这样也可以防止开发商在建造楼房时偷工减料,保障房屋质量。”

  面对楼房坍塌事故频现,今年7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还发布《“危房”风险评估预警报告》,针对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住房安全问题提出了风险预警以及治理策略。

  作为预警报告的主要研究者,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也曾这样表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增补健全,在管理方面要从“头、中、尾”三个层面制定标准,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问题。

  “目前对建筑领域事故责任的查处仅停留在技术层面,只处罚建设者和‘临时工’层面的责任,有时遇到建筑单位倒闭、破产,可能就不再处理了。”唐钧坦言,要想制度化、系统化地解决居民的住房危机,就要形成“责任倒查、责任联动”的机制,要做到“责任倒查,一查到底,终生负责制”。

  与此同时,范柏乃还建议,政府应支持推动建立第三方民间组织,当房屋产生质量问题时,靠民众个人的力量难以维护个人权利,若建立民间组织如工会、行业协会,让其更好地帮助民众维权。此外,政府还应成立房屋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尤其是危房。“房屋安全管理需要政府、开发商、用户、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起来,形成一个合理协同的管理系统,这样才能维护用户的权益财产和生命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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