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15年6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66岁的常淑兰有期徒刑一年。此判决 书一宣读,立即在通化市引起轩然大波:首先是常淑兰和她的家属们不服,他们认为常淑兰并没有非法上访,实在有些冤枉。还有人认为,常淑兰进京时,是政府为 了把她哄骗回来给了她8000元困难补助,居然被认定是敲诈政府,简直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而二道江区政府和法院则言之凿凿:常淑兰寻衅滋事铁证如山!一 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弄得通化这个山城里满城风雨!
十五岁下乡宣传受伤 政府比照工伤给予伤残待遇据常淑兰家属们提供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文书载明:1966年,15岁的常淑兰被通化市农委抽调在“毛主席著作讲用团”做服务员,在下乡宣传毛主席著作时不慎 腿部受伤,被市领导送往医院抢救,因为文革的原因,后被迫回家继续治疗,回家后因停药病情恶化,发展为严重的骨结核,瘫痪在床七年之久,致残至今,生活不 能自理,时常发病,病痛折磨近五十年,经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常淑兰伤残等级为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在她上访前政府没有给予她工 资和任何待遇。
1981年4月以后,常前往北京上访要求解决工伤伤残问题。当时,通化市委和二道江区政府领导召开会议,对她的上访问题进行了讨论。1981年4月17 日,通化市委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她的问题,承认常是下乡时“下车不慎将左腿扭伤”、“现留下明显残疾”,会议决定:“1,可比照民工伤残处理, 要适当照顾;2,从照顾出发,一次性发给医疗、生活补助费一千元,由农委申请从‘三案’经费中支付;3,常要求全家户口迁回,同意其家迁回西热大队,公安 局发回迁证明,由农委负责落实。”
2014年3月18日,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就常淑兰问题作出《关于研究常淑兰工伤待遇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 定:“1.关于常淑兰生活问题,二道江区已经为其办理了低保(每月470元),并由区财政专门划拨给常淑兰的伤残待遇金每月1110元,合计每月1580 元。为照顾其本人身体残疾、生活困难,此项待遇不变。2.关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题,二道江区政府已协调市劳动局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6级。此项 认定有效。3.现常淑兰认为给予认定的6级伤残标准低,要求参加事业单位人员工伤鉴定问题,因不合政策,不予支持。”
在法庭上,常淑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认为自己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也没有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她辩称:“是他们两次给我8000元,让我治病的钱,我要求按政府享受工伤待遇是合法诉求,我没有犯罪。”
但是法院认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人常淑兰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足资认定常淑兰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索要财物的犯罪事实成立,故本院 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常淑兰要求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待遇的信访诉求,经过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研究,在不符合政府规 定、不予支持的情况下,仍多次去北京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两次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费用8000元,其索要数额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淑兰关于没有索要财物和没有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自行辩解意见,与政府接访 人员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常淑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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