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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N*N?k?u N???aY?vjNZ?
发布时间:2015/8/9 14:07:48   作者:劲松 常笑   点击:

          

   本站讯  2015年6月25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66岁的常淑兰有期徒刑一年。此判决 书一宣读,立即在通化市引起轩然大波:首先是常淑兰和她的家属们不服,他们认为常淑兰并没有非法上访,实在有些冤枉。还有人认为,常淑兰进京时,是政府为 了把她哄骗回来给了她8000元困难补助,居然被认定是敲诈政府,简直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而二道江区政府和法院则言之凿凿:常淑兰寻衅滋事铁证如山!一 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弄得通化这个山城里满城风雨!

      十五岁下乡宣传受伤  政府比照工伤给予伤残待遇
   常淑兰现住在一个叫“鸭园”的小镇上,这是个风景如画的地方,归通化市二道江区管辖。

   据常淑兰家属们提供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文书载明:1966年,15岁的常淑兰被通化市农委抽调在“毛主席著作讲用团”做服务员,在下乡宣传毛主席著作时不慎 腿部受伤,被市领导送往医院抢救,因为文革的原因,后被迫回家继续治疗,回家后因停药病情恶化,发展为严重的骨结核,瘫痪在床七年之久,致残至今,生活不 能自理,时常发病,病痛折磨近五十年,经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常淑兰伤残等级为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在她上访前政府没有给予她工 资和任何待遇。

        

    1981年4月以后,常前往北京上访要求解决工伤伤残问题。当时,通化市委和二道江区政府领导召开会议,对她的上访问题进行了讨论。1981年4月17 日,通化市委信访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她的问题,承认常是下乡时“下车不慎将左腿扭伤”、“现留下明显残疾”,会议决定:“1,可比照民工伤残处理, 要适当照顾;2,从照顾出发,一次性发给医疗、生活补助费一千元,由农委申请从‘三案’经费中支付;3,常要求全家户口迁回,同意其家迁回西热大队,公安 局发回迁证明,由农委负责落实。”

         

     2014年3月18日,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就常淑兰问题作出《关于研究常淑兰工伤待遇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 定:“1.关于常淑兰生活问题,二道江区已经为其办理了低保(每月470元),并由区财政专门划拨给常淑兰的伤残待遇金每月1110元,合计每月1580 元。为照顾其本人身体残疾、生活困难,此项待遇不变。2.关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问题,二道江区政府已协调市劳动局为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6级。此项 认定有效。3.现常淑兰认为给予认定的6级伤残标准低,要求参加事业单位人员工伤鉴定问题,因不合政策,不予支持。”
        要求工伤养老待遇无果  进京上访多次被抓
    虽然政府每个月给她1500多元的伤残待遇,但是受伤几十年过去了,常淑兰已步入晚年,她考虑正好赶上了国家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老工伤也有了法律法规文件出 台,而她却没有养老医疗保障,就多次前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她的工伤养老待遇问题,但是经过多次反应,通化市政府认为“因不合政策,不予支持”, 并没有解决她的工伤养老待遇问题,她认为不合理,2014年以后,她再次进京上访。据常淑兰的申诉信称,见她去北京上访,当地政府也多次进京接访并承诺接 回来解决,可一回到了通化就没动静了。
    通公复决字[ 2011]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常淑兰:“2011年4月27日因自己的工伤问题进京上访…2011年4月29日到北京府右街准备给中央领导人邮寄 上访信时,被北京警方查获,交由当地处理。2011年5月4日二道江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对申请人治安拘留十日。”“2010年10月16日到北京联合 国开发署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1年4月27日、4月29日申请人携带上访材料在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地上访被北京警方两次训诫。”
    ……
    直接导致她被抓的是今年3月的一次上访。据常淑兰的家属介绍,常淑兰走之前,当地政府曾经扬言“你要去回来就拘留”,但她感到自己应得的待遇没有得到实在不甘心,就去了,3月9日,她正在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人员接回,回到通化,她就被关押至今。
        常淑兰拒不承认非法上访  法院判决引发巨大争议 
    2015年3月9日,常淑兰被二道江区公安局逮捕,二道江区检察院随后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常淑兰 多次因伤残不补助问题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接待上访的地方上访,并以此种方式先后两次向劝阻其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000元,后才回其 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居住地。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常淑兰又因此诉求来到北京越级上访,并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西公安站点附近割腕自残。”公诉机关认 为,被告人常淑兰无视国家法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寻衅滋 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四位接访、涉访人员的证人证言,这四位“证人”有:鸭园镇政府接访人员王长化、二道江区信访局副局长李治国、鸭园镇财政所所长白鸿瑞、鸭园镇政府接访人员窦春禄。

    在法庭上,常淑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认为自己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也没有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她辩称:“是他们两次给我8000元,让我治病的钱,我要求按政府享受工伤待遇是合法诉求,我没有犯罪。”

         

    但是法院认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人常淑兰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足资认定常淑兰扰乱公共秩序、非法索要财物的犯罪事实成立,故本院 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常淑兰要求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待遇的信访诉求,经过通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研究,在不符合政府规 定、不予支持的情况下,仍多次去北京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两次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费用8000元,其索要数额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常淑兰关于没有索要财物和没有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的自行辩解意见,与政府接访 人员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常淑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常淑兰的家人和律师认为:这是明显的硬判,是一面倒的判决,判决严重不公!接访人员给常的8000元钱,是他们为了让其尽快离京的一贯做法,仅凭政府一方 人员的所谓证言怎么能证明常淑兰敲诈勒索?更为可笑的是,他们居然编造常淑兰割腕的所谓非访事实,如果存在这个事实,为什么北京方面没有任何记录?公诉机 关提供的证人全是政府的接访、涉访人员,并没有其他证人证明常淑兰非访,只是政府的一面之词,而法院只是单方面采信了政府一方的证言,却对常淑兰的辩解不 予理睬,这充分说明二道江区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在政府操控下办的案,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简直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公检法都如 此办案,法律岂不是成了摆设?还要履行那么多法律程序干什么?政府想抓谁就抓、想给谁定罪就给谁定罪就行了,还要什么法律!?通化的二道江政府和司法部门 如此欺凌弱者,简直是天理不容!
    日前,常淑兰的家属和律师已经上诉。对此案,本站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劲松 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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