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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应同步推进配套改革
发布时间:2015/8/12 8:09:06   作者:佚名   点击:

  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这次一并被补充进立法规划的共有七大税法,即房地产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这一举动向外界释放出了我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征收房地产税是发展的必然,但一定要符合法理,并且需要推动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编 |者 |按

  ◎张燕

  七大税法补充进人大立法规划,被认为是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是好事,但房地产税立法也意味着将全面开征该项税收。换句话说,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以上几部税法订立之后,就意味着要开征更多的税。

  征收房地产税可以理解,地方政府一直以来都缺乏稳定的税种,靠土地出让收入补充地方财政需求不可能是长久之计。从国际经验看,向不动产征税是必然的。可以说,中国进行房地产税立法,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不过,当下中国社会整体税负已经不低,开征新税种应该慎重。最近几年,特别是启动本轮税改以来,国家强调结构性减税,也就是说有增也要有减。

  哪些税该增,哪些税该减?关键在于要开门立法、吸纳各方意见,创造合理的博弈机制。既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要最大程度地和公众期待相吻合。

  这是税改大的原则,具体到房地产税的立法上来:此前上海、重庆进行了房产税试点。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一字之差,意义其实大不同。毫无疑问,房地产税有着更宽广的含义。

  我们注意到,哪怕是字面含义更狭窄的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的试点过程中,也面临很多法理和逻辑上的挑战。譬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公有制,因此购房者买房,实际上支付给政府的不是购地款,而是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从这个角度上说,向一个没有土地产权的房屋所有者征税,从法理上还有需要调整之处。

  无论是房地产税也好,还是试点的房产税也好,最起码要解决避免和土地出让金等重复的税和费。相对而言,上海、重庆的试点征税门槛较高、税收总金额偏小,影响自然较小。而房地产税立法并施行之后,以上问题再无法回避,一定要先解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寄希望于通过房地产税来调控房价。但房产税试点开征以来,不仅实际征税效果不尽如人意,两地的房价是否真的就稳定下来,也是需要研究的。

  当然,开征房地产税是否有利于房地产价格调控可以继续讨论,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放风扩围房产税的部门和机构,不是住建部就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地方政府。应指出的是,从程序和法理上说,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力随意开征税种的,这需要立法机关——人大的批准才具有合法性。此次人大确定通过立法开征房地产税,至少比相关部门扩围房产税要合理。

  此外,房地产税立法应充分吸取重庆、上海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并推动配套改革同步进行。我们看到,政府提出开征房产税时,坊间和学界有很多“开征房产税将有利于房价下调、斩断土地财政”等观点。

  这些方面,经过这几年时间的发酵和争论,公众其实有了比较理性的看法:立法要充分博弈、税款如何使用必须透明、土地财政必须改革、保障房建设投入要加大,这四点是无论如何都不能绕开的。否则,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行为就是不负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尊重民意,让房地产税立法经得起法律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作者为媒体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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