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商铺年租金42.7万元水电不通无法使用租金难退!
案件回顾:
原告陕西富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告张琳租赁临街商铺一套,该商铺位于西安市中铁尚都城7-03号,同日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
同》并将42.7万元一年租金提前交付。待原告准备进驻装修时,该房屋内依旧没有通水通电,无法正常装修和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且被告无故拒绝
退回租金。长期拖延后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2日将被告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在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过程中,原告提请法院进行现场取证水电是否到位,能否使用,但法院没有采纳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这一事实,而认为双方已签署《租赁合同》,被告已经交付房屋,原告也在该房屋张贴转租的联系方式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在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不能提供水电设施不完善的证据,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1、被告张琳商铺房屋在出租时,该房屋还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即总承包单位尚未进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被告也无该房屋产权证,实际情况也是房屋内水电设施
不完善,无法正常使用,即该房屋是不具备出租条件的。被告丈夫为中铁集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该楼盘又为中铁集团开发,故被告是深知该房屋是无论是在合法手
续上还是实际情况上都是无法正常出租和使用的,但被告依旧将该房屋出租给原告。
2、原告在多次追索租金款无望的情况下,本着减少损失的愿望,张贴了转租的广告,随后感觉到无论何人来租都无法使用该商铺,故而又将转租广告撤除,在此期间却被被告加以利用。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原告提出现场取证房屋内水电设施是否完善的请求,还事实一个真相。但这一合理要求却被该院主审法官拒绝,认为签署了合同,缴纳了租金并不问原告为何转租的实际情况,判令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时,该院主审法官居然认为租赁房屋水电设施不完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也不去进行现场调查,反而同样不问原告为何进行转租的情况,依旧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钢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出租人)张琳出租给原告(承租人)陕西富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商铺因不通水电无法使用,原告以此为由诉
请解除合同、返回租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原告诉请是否属实,依法作出裁判。而本案一、二审法院未查明出租商铺是否
具备使用条件,仅以原告张贴了转租广告即推定租赁房屋符合使用条件,继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违审判原则。
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