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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阻碍行政审批改革的法律请让路
发布时间:2014/8/13 16:17:15   作者:佚名   点击:

  为确保中央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一竿子插到底,直达地方不走样,同时保证改革不出现反复,引入法治思维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国务院日前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见昨日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此次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有3大亮点:一是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或下放,都是对社会活力的一次松绑,对社会创造力的一次激活。譬如“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等审批项目的取消,有利于减少中间不必要环节,让优惠政策更迅速、更顺利落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等审批事项取消,将扩大高校办学研究自主权,推动科研创新;涉及资质资格的11项审批事项取消,有助于降低执业门槛,促进扩大就业。

  二是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许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等改为后置审批,将极大促进投资创业便利化,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虽然审批还在,后置与前置,其善治意义却远比这一字之差大得多。比如开办餐饮企业,按前置审批流程是“先证后照”,证照齐全才能营业。由于餐饮服务许可证有“现场审查验收”环节,没有营业如何“现场验收”?为了办到餐饮许可证,一些企业只能无照先经营。这种审批流程设计本身就有瑕疵,再加上执行偏差,其中的漏洞就更大。若改为后置审批,“先照后证”,领到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始筹备公司,并同时办理许可证,可以为餐饮企业节约大量时间与经济成本。

  三是改革先行,阻碍改革的法律为之“让路”。制度依法律而生,制度的嬗变必然刺痛法律的“神经”,行政审批制度也一样。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触及法律坚硬的外壳——如工商注册登记中的“先证后照”,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中外企业合作法》《外资企业法》等,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就绕不开法律修改问题——怎么办?此次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给出的答案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改革就需要这样的睿智与锐气。

  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精神落在深化改革层面,一方面,改革要有突破条条框框的勇气,要有倒逼法律完善的力气,让不适应改革步调、阻止改革深入的法律法规“让路”(通过法定程序修订);另一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要用法律来巩固,用法律为未来保驾护航。从善治高度,后者的意义比前者更大。为确保中央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一竿子插到底,直达地方不走样,同时保证改革不出现反复,引入法治思维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法治思维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言,为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规定清晰的边界,坐实“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开弓没有回头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渐行渐远,越来越需要向法治靠近。(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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