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机关召开会议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并推出“实施方案”,要求领导班子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构建责任链条,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定期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查找不足,督促任务落实。
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陶建介绍,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委领导班子每年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两次,机关中心组每年要安排两次以上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委领导班子和机关纪检机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政法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每年12月30日前,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向委领导和机关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委机关纪委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记者 史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