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媒体报道,广东省深圳市正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拟规定,在项目中的拆迁“钉子户”不超5%的情况下,开发商可向政府申请强征。该规定引发舆论质疑:规定依据何在?是否违反了上位法?
相关报道说,深圳对于城市更新的依赖性在去年已高达75%,然而城市更新进程长期处于“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境中。8月初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提出了“如果不愿参与权
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等突破性条款。
首先我们来看看,城市更新条例能规定强征吗?城市更新条例不是深圳首创,不少城市都出台了,比如,云南昆明《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年初施行,上海《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这些地方法规或规章规定了城市更新的程序、土地补偿标准等。而对于强征进行规定的,目前还没有看到。
这样一个制度,与国家法律中的“征收”距离有点远,不符合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照物权法,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原来的所有权就灭失,所以政府自己决定“强制征收”的本质就是政府强买。为了防止政府利用强大的公权力损害人民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的三大原则,即公共利益需要、市场价格补偿、遵循法定程序,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而由实施改造的开发商申请政府“征收”后再“卖给”它,实质是由政府搞定“钉子户”,法定程序被抛在了一边。
征收是对所有权的剥夺,必须由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以至地方人大都不能另搞一套。关于强制征收,国家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城市更新条例没必要另行规定。而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获得通过也是没有效力的。
我们再来看看,地方立法权该如何行使?我国实行法制统一原则,虽然规定了有限的地方立法权,但对宪法和基本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地方法规不得抵触。
城市更新条例,必须解决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还是请作罢吧。无论如何破解城市更新难题,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不能突破。如确需强征,政府也不能自己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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