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锻炼场地的纠纷,两名年过六旬的练剑女子与旁边练拳的70岁的史先生发生纠纷,并用手中的练功剑将史先生打得头破血流、肌腱断裂,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一级。日前,一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伤人的女子管制5个月,并赔偿史先生各项损失23000余元。
事发 公园晨练起口角
2013年7月28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鲁谷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的半月公园有人因锻炼场地问题发生纠纷。民警随即前往现场处理,然而就在民警快要到达事发公园门口时,看见一名满脸是血的老年男子捂着额头走了过来,拉住警察要报警。
民警跟着老人来到公园内的一处空地,老人指着面前的两名老年女子说自己就是被这两个人打伤的。被打者史先生告诉民警,当天早上他在公园东南侧空地练拳,9点左右,来了十多名练剑的男女。“这帮人练剑的时候老用剑穗抽我,要不就撞我。”史先生说,自己当时很生气,于是说了这帮人几句,于是一名女子就报警了。在等待民警来时,另外一名女子过来拉史先生去派出所,但史先生不同意,双方就拉扯起来,其间这名女子和刚才报警的女子用手中的练功剑击打史先生头部和背部。
调查 报警之后又动手
大致了解情况后,民警电话通知了史先生的女儿,让其先带着父亲去医院治疗。并向过往群众和两名打人女子了解情况。两名打人女子分别为65岁的张女士和60岁的刘女士。
刘女士表示,当天自己和同伴在公园练剑,一旁的史先生先张嘴骂人,她便让张女士报警。但在等候民警到来的过程中,对方嘴里还一直在骂骂咧咧,于是自己一边说着“你别骂了,打我吧”,一边把身体往对方面前凑过去,双方因此发生撕扯。
就在这个过程中,身后的同伴张女士用练功剑帮忙击打史先生,自己也拿起剑一起打对方。刘女士称,在撕扯过程中,史先生曾多次用手掐她,并使她倒地。
张女士描述的事发经过也基本相同,但她表示自己只是上前拉架。
终审 老太上诉被驳回
事后史先生被医院诊断为,右额部头部裂伤,右肱二头肌长头腱断裂等。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张女士和刘女士也因涉嫌故意伤害而被提起公诉。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史先生本人对于事发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女士和刘女士二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管制5个月。二人还需赔偿史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3000余元。
判决作出后,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并坚称自己只是拉架,并没有故意伤害史先生,史先生的伤与自己无关。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二审期间,张女士还提交了一份自己和刘女士之间的通话录音,试图证明自己并没有动手打人。但这份录音证据遭到刘女士本人的否认,而张女士也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因此二审法院没有采信。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中,被害人史先生的陈述、另一名被告人刘女士的证言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刘女士和张女士二人对史先生进行殴打的事实,原审法院量刑及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最终,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