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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扬子石化公司领导干扰司法 迫害老职工
发布时间:2015/8/28 16:36:14   作者:   点击:

尊敬的领导:

我叫朱学良,今年60周岁,系南京扬子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分公司(原为扬子石化金扬实业公司职工)。我是一名中共党员,转业干部,不幸身患:鼻咽癌、干腔梗等、皮肌炎[肌旡力]、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脑数十种疾病,是一个病入膏盲的老人。本来我应该在家休养身体,但2009年7月一场横祸降临在我头上,让我来回奔波至今,只为在有生之年能够洗刷我的冤屈。

事情经过:2009年7月7日,我公司的李鹏超(原系扬子石化金扬公司经理,现已退休)被马某等人打伤,因我和他在工作中有意见分歧,便怀疑是我指使的,并说“一定要把他(我)搞死”。 此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石化公司)领导亲自去沿江公安分局见原局长于明,并以组织的名义给南京市公安局写信函,对公安局施压。

2009年7月29日,我被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我被关押期间,于明局长亲自到看守所找我谈话,逼我认罪,他说:“老朱,认帐马上放你出去......否则会把法律的一切手段用在你的身上。”。办案的公安人员也曾不止一人不止一次的对我说:“老朱,没有办法啊,领导亲自督办的案子,压力大啊;对方(被打者)是一个领导,扬子给的压力太大了,局长亲自抓啊。”。此后,我听闻扬子公司领导帮于明局长的小孩在扬子公司调换了一个好岗位、好工作。

就这样,有严重牙周病的李鹏超,因被“打”掉了两颗牙齿,被鉴定成了轻伤。但据我所知,李鹏超的牙齿是后来被拔掉的,两颗牙齿中间还竖着一颗牙,他掉落的牙齿难道是叉子叉的吗?我也请教过许多法医专家,他们都认为李鹏超的伤情达不到轻伤。

在我被刑事拘留30天中,我被公安局报捕,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局又向我下达了劳教通知书,因证据不足,条件不够没能执行。

2010年1月11日,我的案子被移送到了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一直到2010年7月10日,我的案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这一过程中,公、检两家的办案人员都去过大连山劳教所提审刘某(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是刘某指示熊英某,熊某指示陈某某,陈某某指示马某,马某带人去打人),刘某几次都承认是他个人行为,与我无关。上述补充的证据材料,我的律师在检察院看过,也提出过要依法复印,但办案的检察员不让复印,并说一定会将全部材料移送法院,但至今未移送上述补充材料。我和律师多次向法院反映这个问题,法院告知我,他们也多次要求检察院提供材料,但检察院不仅不提供,连法院的文书也拒绝签收,他们也没办法。连法院都没有办法,我这个身患绝症的老人就更没办法了。

我的案子到了法院后,不但补充侦查的材料法院调取不了,我申请重新对李鹏超进行伤情鉴定,法院说由于李鹏超不愿意配合鉴定,没法鉴定。难道李鹏超不愿意配合鉴定,就要我承担责任嘛?我不知道李鹏超是不是心里有鬼不敢鉴定,但我问心无愧。

此外,我听分公司的一位部门负责人透露,他们也不想“搞”我,我的案子之所以能成案子,成案子后又如此“曲折”,都是因为扬子石化公司的王净依书记在“关心”。我不知道我和王书记有什么怨仇,我也不知道我有什么对不起扬子石化公司的地方,他们要这样为难我一个身患重病、绝症的老人。

时至今日,我的案子因为我的身体情况,已被法院中止审理。我身患重病、绝症,可能即将不久于人世。按理应当我应当住院卧床休息,但我希望法律能还我一个公道,请求媒体予以报道监督,让我将来能带着清白离开世间。

投诉人:朱学良: 18921410118。

原链接:http://voice.people.com.cn/voice/read.php?read_id=1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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