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地税局一科长一审获刑10年 昨二审开庭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王东兴)原深圳市地税局某科长叶某东接受某实业公司请托,未对该公司存在的偷税、漏税问题进行完整调查,并低价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检察机关指控叶某东从中受贿金额达68万元。叶某东一审被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叶某东上诉后,深圳市中院发回重审,南山法院重审维持原判,叶某东再次提出上诉,该案昨日在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判决原告犯受贿罪
2004年3月,因群众举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检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为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处了深圳市金益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达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金益达公司补交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412848.18元。但查办该案过程中,叶某东应金益达公司请托,未对该公司有关交易及1998年、1999年的偷税漏税问题进行调查,为金益达公司提供帮助。
2006年,叶某东得知金益达公司在福田区香蜜湖开发名为天宝物华的楼盘,遂向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提出欲购买该楼盘的锦园30B。2007年该楼盘开盘时,锦园30B的合同价为3800072元,但双方约定叶某东只需支付2800072元即可。而后,叶某东考虑到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较为敏感,且收受巨额好处,不方便直接以自己的名字购买。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张某记主动提出先将该套房产挂至自己名下,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检察机关鉴定,叶某东所购房产评估价值为3482000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叶某东通过低价购买的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为68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
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叶某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叶某东不服该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曾将此案发回重审,不过,南山法院重审判决维持原判。叶某东再度提出上诉,昨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所购房屋价值成庭审焦点
二审庭审中,叶某东所购买的房产的价值成为焦点。
本案一审时,法院认定叶某东购买的涉案房产价格实际低于市场价格100万元左右,属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叶某东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建筑面积均价20653元严重高过评估价格,明显不符合涉案房产的实际价值。
昨日庭审中,中院当庭公布了其委托机构的估价,价值为330.4万元。该估价低于叶某东家属一方提供的估价,是目前各方所作出的估价中最低的,但叶某东的辩护律师称房价认定存在误差,需要一个更准确的估价。
此外,叶某东在庭上辩称自己具有自首情节,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可。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