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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淅川公路局长兼企业法人 “官商两栖”为何屡禁不止
发布时间:2015/8/31 16:08:24   作者:   点击:


消费日报网讯 中共中央组织部已于2013年10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

身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本身占有一定的公共资源,自己经商就等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易滋生腐败。

“禁止公务员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河南省淅川县知情人士向本网反映称,该县公路管理局冯涛身为公职人员,却“官商两栖”,除拥有该局局长的领导职务外,还任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此行为严重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当地公务员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理。

公路局长兼任企业法人、总经理

反映人士称:“一个县的路桥工程本来就不多,公路局作为招标方,局长的公司又做了竞标人,谁能中标就可想而知了。”

本网登陆河南省工商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看到,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8日,注册号为:411326100001438,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地址为: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11号,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地坪硬化和施工维修等,自然人股东有:蔡学武、王国涛、刘峰及赵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冯涛。

经多位知情人士印证透露,结合当地政府网站及新闻报道发布消息,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冯涛,确为该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既当局长又当总经理,既是政府行政招标单位的领导又是竞标公司的法人,肥水不流外人田,难怪群众有意见!

就此事,本网电话联系淅川县公路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冯涛确为该局局长。”8月28日,本网致电冯涛局长,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信息也无回应。

“官商两栖”为何屡禁不止?

说起来,“官商两栖”是个老话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规不断重申,国法言之凿凿,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但这一现象至今屡禁不止。河南淅川县公路局长兼任企业总经理就是典型,原因何在?又该如何预防?

中国青年报曾撰文分析认为:在县乡,很多基层干部貌似风光,有着“吃官饭”的荣耀和优越,在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上,常常引来周围人欣羡的目光,也成为亲朋好友的骄傲。尤其是“熟人好办事”的基层人情社会里,有了“公家人”的关照,很多亲友遇到事情也不会感到为难。单就工资来说,基层干部收入不高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工资微薄,压力很大,在此情况下,掌握实权的官员依靠“灰色收入”弥补亏空,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过上“富足”的生活。一些职位不高、权力不大的普通公务员就打起了自己经商办企业的主意。

公务员经商,说到底就是一种权力出轨,是权力阳光运行下的阴影,是必须遏制的显性腐败,由不得用“工资低”、“生活所迫”来解释。既然选择了从政,就不能想着发财,只能度过相对来说奉献、清白的人生。如果真想着发财,请摘下“公家人”的官帽。不能既惦记着公务员的生活安稳、社会地位和良好福利,又追求着商人富足奢华的生活,否则,只能走向违纪违法的歧路。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的立法释义:“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与本规定相关的是本法第42条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是因为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兼职是绝对禁止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

其实在此之前,中组部等有关部委已多次明确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严格规定,而淅川县公路局局长冯涛等领导干部在公司兼职的情况,又发生在中组部等部委的规范意见之后,这又不能不让人质疑,淅川县领导干部兼职公司领导职务,是否涉嫌顶风而上呢?

上述情况,希望河南淅川县主管部门予以重视。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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