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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此前,由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经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纳入了相关保护范围。此次山西省建立地方性法规,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这种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意识,无疑是让人欣慰的。
山西省此次将“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纳入地方法规,其积极意义至少有三点:其一,这是对女职工的体贴与保护。“更年期”伴随着女性绝经等而出现,是因生理退化而引起的一个人生不适期。在更年期内,女性会有一系列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包括焦虑、失眠甚至抑郁等等。这种生理与心理问题的出现,当然会影响到女性工作。比如不再适合某些劳动岗位。对此,法律赋予女性更年期“换岗权”,这是对更年期这一生理自然的正视,更是对女性职工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
其二,“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在不少工作中,女性都是绝对的弱势者。因此,女性更需要劳动保护。此前,我们分别针对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等,进行了相关法律的明确与保护。之后,一些省份纷纷出台规定,将女性经期,特别是痛经等也纳入了保护范围,规定女性痛经可以享受半天或一天假期等。如今,山西省走在了立法前列,将更年期也纳入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这显然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的充实与完善。
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具有法律示范与带动效应。随着山西省“第一个吃螃蟹”,其他省份必定会效仿,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将在更年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用人单位在法规的约束下,也将更加注重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这显然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整体社会文明的提升。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入法规值得点赞,同时,期待这一善意的法律规定,能够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被效仿与推广!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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