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徐兴东)《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新的法规明确界定了运营企业和乘客的权利与责任。地铁运营企业不仅要提前公布服务承诺,还要在下一年公布履行情况,擅自停运、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企业将面临10万元罚款。乘客也要遵守相关规定,在地铁车站和车厢内饮食等行为可能会收到500元罚单,当然婴儿饮食除外。
对于逃票行为,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车票,被运营管理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以上“逃票”行为,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市轨道办副主任陈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原有的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办法主要在如下方面进行了完善:(一)针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制式的丰富,未来我市可能出现轻轨、单轨等新轨道交通方式,不再仅是地铁单一的制式,因此修改了规章名称及相关定义。同时直接界定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并将市场化发展方向法定化。(二)对主管部门及运营企业主体的权责义务进行了更为全面清晰的界定。(三)强化了运营安全及服务监管的内容,更大力度维护公众利益。(四)对近年新出现的安检、优惠证件滥用、无行为能力人乘车等方面作出了要求,也明确了试运行、试运营的法定标准和要求。(五)根据国家上位法,对部分原规章已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企业责任
1、服务承诺不能“开空头支票”
运营单位应当作出年度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2、因故延误有责任出具书面信息
对于市民关心的列车延误问题,《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告知乘客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列车因故延误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3、运力严重不足或被收回经营权
4、每5年要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