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近日,山东公布一则朋友圈广告案例,市民林女士因为在微信上抢了一个红包,所以就帮发红包的朋友转发了一条面膜广告,谁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的面膜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但是因为这个面膜是三无产品,购买面膜的这位好友的脸部过敏了,要求林女士承担责任。最后,林女士只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了这位好友,这起因为朋友圈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得以平息。
据新广告法,9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转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
抛开法律,就广告的本义上看,广告本身是一种宣传手段,狭义的广告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既然为了盈利而发布广告,就该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等负责。
以林女士为例,其虽然不是广告的直接受益者,但她转发广告的目的明显是帮朋友宣传。况且,在转发广告之前,她还收了朋友用微信发的红包。也就是说,林女士用朋友圈发广告,已经是一个典型的广告发布者。
当下,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盛行,其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传播效应。用这些自媒体发布广告,一方面其与传统的广告并无本质区别;但另一方面,其又很容易脱离监管,或者不经审批而形成虚假宣传。据此,法律将自然人纳入广告发布者范畴,将自媒体视为广告宣传平台,这不仅是规范广告行为的必须,也是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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