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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朋友圈转发广告引纠纷理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5/9/11 23:30:44   作者:佚名   点击:

  世相评谭

  □刘鹏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内发布了一个案例:市民林女士因为在微信上抢了一个红包,所以就帮发红包的朋友转发了一条面膜广告,谁知道另一位好友看到林女士的面膜广告后,觉得不错,就买回来使用。但是因为这个面膜是三无产品,购买面膜的这位好友的脸部过敏了,要求林女士承担责任。最后,林女士只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了这位好友,这起因为朋友圈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得以平息。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微博里发出提醒,9月1日起,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转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9月9日《现代快报》)

  林女士明显没有宣传虚假产品的用意,但其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的行为本身,显然已经形成了相关广告效应。因此而导致其另一位微信好友被三无产品伤害,林女士明显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这也是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与此前的不同之处。比如新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也是需要对其所发布的广告,包括转发的广告,承担相应责任的。

  抛开法律,就广告的本义上看,我们也不难理解朋友圈转发广告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比如广告本身是一种宣传手段。特别是,狭义的广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既然为了营利而发布广告,就该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等负责。

  以林女士为例,其虽然不是广告的直接受益者,但她转发广告的目的明显是帮朋友宣传。况且,在转发广告之前,她还收了朋友用微信发的红包。也就是说,林女士用朋友圈发广告,已经是一个典型的广告发布者。

  当下,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盛行,其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传播效应。用这些自媒体发布广告,一方面其与传统的广告并无本质区别;但另一方面,其又很容易脱离监管,或者不经审批而形成虚假宣传。据此,法律将自然人纳入广告发布者范畴,将自媒体视为广告宣传平台,这不仅是规范广告行为的必须,也是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法律完善。对此,网友与其抱怨,不如尽快转变观念,学法懂法,遵守规定,避免不经意间违反法律,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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