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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擅挖扩建地下室 个人g??Z>k1万元
发布时间:2015/9/26 21:30:15   作者:佚名   点击: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外发布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市民关注度较高的高层外墙瓷砖管理及其脱落伤人责任归属等问题做了进一步修改。

  公共部位日常管理谁负责

  业主可按约定委托物业承担

  “上次针对我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的修订草案征集意见发布以后,大家对外墙瓷砖的有关规定十分关注,根据市民建议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做了进一步修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修改后的意见稿明确: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安全隐患排除、危险房屋治理等使用安全责任。

  业主可以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外墙瓷砖脱落谁负责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都有责任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明确: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据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而《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哪些房屋适用于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对条例的使用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对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中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如果您家周边有人盖楼,小区房体出现裂缝、地基下沉等情况该咋办?征求意见稿明确,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因工程建设造成房屋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治理、修复。可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挖扩建地下室咋处理

  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

  这些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要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开挖、扩建地下室。违反这些规定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治理危险房屋、排除房屋险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迁移、拆除危险房屋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其他设施设备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新闻链接

  有啥意见建议

  您可在10月10日前提出

  本报讯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该条例,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8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通过赴相关区县及开发区实地调研、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书面委托征求意见和网站报刊征集意见等方式,分别征求了市中院、市检察院、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开发区管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9月14日至17日,法工委会同市房管局、市法制办、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进一步完善该条例,继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希望市民积极参与,可于2015年10月10日前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

  联系电话:86782048

  传真:86782048

  电邮:fgc029@163.com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 实习生沈伍体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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