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 周音)中国国家旅游局9月30日在北京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
《意见》提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同时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将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意见》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领队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