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新光罪恶累累、证据确凿,法院有法不依审而不判
——新疆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顾新光抢夺霸占胡国庆矿山矿权、公司股权等巨额财产、诬告陷害胡国庆含冤入狱”一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目前,胡国庆本人已经将相关证据发布在新浪微博中:weibo.com/hunanlaobing
胡国庆拖着严重的病体,拿着厚厚的各级法院的判决书,面无表情的一边感谢着政府,一边无力的说:“我的公司股权、矿山矿权等合法财产已经被顾新光一伙非法抢夺霸占了十四年。在此期间,法院依法平反了我的冤案,纠正了法院此前作出的错误执行裁定,依法裁定恢复我的公司股权。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顾新光、张秀林职务侵占、诬告陷害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问题的关键是:在法院关于恢复我公司股权的纠错裁定下达了八年多之后的今天,属于我的财产却仍然掌握在犯罪嫌疑人顾新光一伙手里,继续非法获利,法院的纠错裁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在顾新光一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一年未能依法作出宣判,致使顾新光在身背一身罪恶的情况下逍遥法外”。“我就想不明白,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是什么力量让神圣的法律在顾新光一伙犯罪分子面前无计可施、无可奈何?”胡国庆气愤的说。
政府牵头招商引资 遭合伙人设局陷害
从1998年开始,胡国庆陆续投入六千余万元巨资在新疆富蕴县创办了“富蕴铁源运输有限公司”、“新疆富蕴铁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取得了蒙库铁矿10—14号矿体采矿权(勘探3500万吨)、15—21号矿体探矿权和22号矿体采矿权。为了更好的发展,在当地相关领导的介绍下,胡国庆认识了顾新光,并答应了顾新光入股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后来,经胡国庆同意,将公司注册资金从208万元增资到370万元,胡占60%,顾新光占40%。然而,从公司增资扩股至今,顾新光没有向公司投入一分钱,只是以个人借款的名义借给了胡国庆等三股东200万元,借款规定还款时间为五年。可借款刚刚过了3个月,顾新光就向法院起诉说要还这个钱,对于顾新光的险恶用心,胡国庆心里非常清楚。同时,按照企业当时的盈利规模,偿还顾新光的200万元借款非常轻松。可事实却并非如此,顾新光要的不是欠款,而是惦记着胡国庆的矿山矿权和公司股权。顾新光为了实现抢夺霸占胡国庆公司的矿山矿权及巨额财产的犯罪目的,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相互勾结,通过诬告陷害等卑劣手段将胡国庆以职务侵占10万元的名义投进监狱,并利用胡国庆失去人身自由的机会官商勾结,将胡国庆的三家公司的矿山矿权、公司股权等巨额财产非法转至顾新光名下。14年之内,该矿山每天都有数百万的进账,而据坊间传闻称,顾新光放言,只要胡国庆没了经济来源,就没有人能翻得了案。
冤狱五年 申诉数十次终究沉冤得雪
在胡国庆不断的申诉下,2006年10月9日、10月19日,新疆高级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分别作出(2006)新执监字第221号、(2006)阿中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新疆富蕴县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此前的违法错误执行裁决,恢复胡国庆等三股东的股权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法执监字第143—1号函予以确认维持。2007年8月8日,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对胡所谓的“职务侵占罪”进行再审,作出了(2007)阿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消了该院此前的错误判决,宣告胡国庆无罪,予以平反。2010年,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了胡国庆关于冤案国家赔偿的申请,但时过五年,赔偿杳无音信;
2008年4月10日,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将新疆金宝公司顾新光非法持有的15.0071%、熊文升非法持有的5.2096%、秦艳非法持有的19.096%的公司股份和孳息返还给胡国庆等三人。然而,让人疑惑的是,从2008年至今,胡国庆并没有收到各级法院执行回转的所有股权权益,各级法院依法作出的纠错裁定就这样悄无声息的“静止”了。
2013年10月22日,新疆高级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的执行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但该执行法院竟然在新疆高院的民事裁定下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立案;2014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就胡国庆、翟金湘、谢昭良与顾新光股权纠纷执行一案又再次裁定,将胡国庆等三股东在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现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折价赔偿——新疆高级法院及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关于“股权执行回转”的纠错裁定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2007)法执监字第143—1号函予以确认维持的,该函是最高法院经过对本案进行复核后做出的,具有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作为执法机关,新疆高院未经最高法院的任何程序,撤销了最高法院的审理结果,程序违法。同时,该裁定以“原物不存在”为由,改“股权执行回转”为“股权折价赔偿”更是违背事实,有悖法理。现在的“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完全是原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胡国庆、翟金湘、谢昭良三位股东股权的经营、增值、扩大变化的结果,是“原股权”的延续和增值。况且,现在变更名称的“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矿山、矿权以及全部财产,就是原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矿山、矿权和财产,没有任何增加。而股权的所谓变化、增值,也完全是基于对原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矿山、矿权的开采经营获取的利益。由此明确,现在的“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资产(矿山、矿权)就是原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矿山、矿权,怎么能够认为“原物不存在”呢?因此,新疆高级法院作出(2014)新审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这样的违法错误的裁定,完全是顾新光一伙利益集团中的腐败官员和执法人员为掩盖自身的犯罪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故意制造的枉法裁决,完全是对法律和事实的亵渎。
顾新光、张秀林职务侵占、诬告陷害犯罪事实清楚
法院为何审而不判
2014年8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顾新光、张秀林职务侵占胡国庆公司财产、诬告陷害胡国庆一案,并当庭宣布择日宣判。但从开庭审理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在顾新光等人犯罪事实清楚、罪证确凿的情况下,至今没有对顾新光等人进行宣判、惩处。
执行难,难在何处?
依法恢复胡国庆等三股东在新疆富蕴铁源选冶有限责任公司(现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新疆法院机关在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后作出的纠错裁定,表现了党的执法机关敢于承认错误、勇于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勇气,值得赞赏。但问题的关键是:法院既然有承认错误的勇气,为什么没有纠正错误的能力?一件法院自我纠正错误的执行案件竟然在长达八年多的时间里执行无果,是法院确实没有能力,还是执行的法官另有“难言之隐”——据相关知情者透露,被依法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顾新光多次放狠话称,只要自己被判刑或者财产被执行,他就会把曾经和自己有关的领导一一说出。顾新光的这句话就成了他的救命稻草,也让我们洞悉了顾新光有罪不判、纠错裁定生效八年多执行无果的奥秘所在。于是,我们不禁要问:新疆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顾新光抢夺霸占胡国庆巨额财产、诬告陷害胡国庆含冤入狱”一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相关法学专家称,十多年的冤案在判决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相关领导的干预,而在相关利益分歧上,可能会成为执行难的最重要因素,而如何捍卫和恢复法律的尊严却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需要深思的问题。
对于该案的进展情况,本站将持续关注。
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http://house.china.com.cn/zaozhuang/view/8049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