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众之声 > 内容

低价游游客同罚引热议 有评论称参与游客不全无辜
发布时间:2015/10/27 20:47:02   作者:佚名   点击: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示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见本报A13版)这则规定一出,便引发了舆论的热烈回应。

  ●赞成

  参与游客不全无辜

  如果单从逻辑上看,处罚受害者当然不合适,关键是在实际情况中,“不合理低价游”的参与游客并不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才上当受骗的。

  或许有人会反驳,何谓“不合理低价游”,标准是什么,人们又不好判断。但这种说法在以前或许还有些道理,现今却并不合适。因为就在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已经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等五种“不合理低价游”行为,也明晰了欺骗、强制购物的八种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游客应该有明确的判断依据,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应该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其实,让“不合理低价游”的参与游客承担法律责任,正是建立在其标准厘定的基础之上而出台的,有着明确的指导原则。那么,明知道不合理却还要签订虚假合同,为之承担责任还冤枉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对当今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游”的整治,落实监管责任当然重要,但最根本的手段乃是培育理性成熟的游客。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正是因为在旅游市场总会存在不理性、不成熟的消费者,才会让旅行社看到商机。这不是在否认相关部门应该落实监管责任,而是提醒游客要培育理性成熟的旅游消费观,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因为一个健康的旅游市场,固然需要相关部门落实责任,但同样离不开游客的成熟理性。

  张松超

  体现执政善意

  这样的处理,相信有些人在心理情感上都接受不了,但是,从现实看,这具有一定实际意义,体现出有关部门的执政善意。

  实际上,别说是低价旅游,就是买其他东西,也未必是越便宜越实惠,所谓“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只是,买其他东西,价格和东西质量相对透明,消费者有知情权,彼此建立在你情我愿基础上,不存在欺骗。而“不合理低价游”则不一样,经营者往往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无情地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旅游业健康文明发展。

  对“不合理低价游”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旅游部门也始终高度关注,曾出台意见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认真仔细阅读合同,防范背后的陷阱。但即便是这样,因为缺乏法治的强制性干预,还是有游客明白不过来,误将“不合理低价游”这种鬼把戏看成是市场竞争,从而抱以侥幸心理,直到欺骗发生在自己身上才大呼上当,大骂旅行社利益熏心,大骂旅游监管部门不作为,甚至怀疑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寻租,合起来坑害游客。

  进入旅游时代,建立起文明的旅游秩序,是每个游客的梦想,但面对“不合理低价游”,同样需要树立起“匹夫有责”的意识,何况治理难度背后游客占很大因素。说到底,还希望游客能从这种看似无情乃至超乎常理的处理中体会到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时时提高警惕,并处处参与监督举报,合力扎紧文明旅游的篱笆,让“不合理低价游”无藏身之地。贺成

  ●质疑

  莫放大游客责任

  提醒游客为合同违法担责,一定程度来说是为了创造有利于监管的环境。当然,治理“不合理低价游”,远不只旅游服务机构不组织、游客不参与那么简单。“低价游”本身只是揽客的一种方式,只要旅游购物提成潜规则存在,价格低一点更能迎合心理预期,“低价游”终归是禁而难止。而反映在价格与合同上,治理起来还会存在诸多的现实瓶颈。

  首先,旅游合同是格式条款,防止掉入监管的“低价陷阱”,则可以通过种种营销优惠来填充数字,对策总比政策多。第二,也是最关键的,旅游消费与地方利益攸关,旅游行业中的种种乱象也缘于地方执法的顾忌和难作为。如果不从根本上抑制和终结旅游购物提成,一味地在合同价格上做文章,可能会出现购物宰客依旧,旅游成本却上升的窘境。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有违合同诚信,尽管处理于法有据,但终究不是治理“低价游”的正解,于消除“低价游”没有什么裨益。相反,过于放大游客责任,难免会遭遇本末倒置的解读,变成治理的懒政。

  治理旅游乱象,归根结底还是如何建立与劳动服务价值相配套的旅游服务体系,以及由此与旅游购物分离的市场运营机制与规则。一方面,终结旅游服务组织垄断的格局,培育健全多层次、灵活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鼓励竞争,让游客有更充分的选择机会和择优的体验,良币逐劣;另一方面,要健全旅游市场法律,提高违法成本,赋予旅游市场服务主体维护竞争的诉权,赋予游客充分可行的维权便利,培育行业自净功能,才是可行之策。

  房清江

  处理游客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假一赔三。

  低于产品进价或服务成本进行促销,以达到聚拢人气、增加知名度的效果,这是商家常用的手段。普通消费者没有义务去考证商家低价的真实意图,只要自己有需要,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购买,如果买到了假的产品或服务,就有权进行索赔。这一原则,显然也适用于游客参团旅游。

  啥叫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商家的承诺必须兑现,否则就得挨罚。比如,商场以次充好卖了假货,就算消费者是知假买假,照样无损其索赔的权利。同样,就算游客和旅游公司签订了“虚假合同”,游客也有权以此为据要求其履约,如果不能履行则要求其赔偿,这才靠谱。如果游客参加低价团上当受骗的同时还要接受处理,无异于消费者在超市里买到的促销鸡蛋变质了还得被罚款,要真那样,哪个市民买到了假货还敢和别人说,哪家商场还会再卖真货?

  打击欺诈经营,要让不厚道的商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不是商家做个套,谁钻进来谁还跟着挨罚。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游”要受到处理的规定,实际上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很可能助长不良旅游公司的气焰。

  刘昌海

  ●三言两语

  游客签订虚假合同,客观上已经涉嫌和旅行社串通一气欺骗政府监管部门了,被处理理所应当。

  ——天歌

  若治“不合理低价游”的板子急着过早地打在游客身上,显然有本末倒置之嫌。

  ——禄永峰

  最新规定的出台,对广大游客来说是一个警醒,那就是必须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游”说不,而不是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配合旅行社弄虚作假。

  ——郑评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受处理谁会窃笑?答案不言自明。

  ——前溪

  游客若非自动参与和配合,没有心怀侥幸的占便宜心理,那种明显低于成本价的购物团、零团费团就难以成行。

  ——王丽美

上一篇:评论:如此吉尼斯世界纪录让人难堪
下一篇:解读实景演出《中国出了个毛泽东》的“特殊”突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