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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家和花园小区烂尾背后:两浙商5年斗法公司解散
发布时间:2015/11/8 0:03:48   作者:佚名   点击:

  “我们楼后面的几个大坑早晚要出事,出事就是大事。”10月26日,家和花园小区的一位老人不无忧虑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们天天担心楼房会开裂倒塌。这里是砂质地基,这些大坑一到夏天就存满了雨水,要是连续下几天大雨,我们感觉把房子都给泡塌了,睡不着觉。”

  上述家和花园小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西拉木伦河畔。老人所说的大坑,是“家和花园”项目四期的烂尾基坑。法治周末记者在现场看到,在距离两栋19层高层住宅十几米处,有一个长约100米、宽约十余米、深十余米的建筑基坑,大量建筑机械凌乱地堆积在坑的四周,锈蚀得几近报废,基坑的沙质边缘已多处塌方,萋萋荒草掩盖着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专家在查看了记者所拍摄的现场照片后十分震惊,“这种深基坑长期未回填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就会产生过量的地面沉降变形,极有可能对近邻建筑物造成危害,甚至引发楼体开裂、倾斜和倒塌,后果不堪设想,类似的情况已在南方发生过多起。有关部门一定要尽快解决这些失控的建筑基坑,不要让悲剧发生在通辽!”

  地理位置绝佳、曾经销售红火的高档住宅小区家和花园小区为何会烂尾?这就要从该小区的开发商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两位股东之间的公司解散清算纠纷说起。

  据了解,这几年双方一直在打官司,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公司进行清算。“两个股东反目成仇,打了几年官司,他们没有精力开发了,目前已经进入公司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已经进驻,估计快要结束了吧。”一位知情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生病期间出现变故

  昔日同学反目成仇

  2009年年初,同为浙江大学2006年总裁培训班同学兼同乡的浙江衢州人童朝与诸暨人朱国峰,合伙收购了内蒙古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开发通辽家和花园项目。童朝投资3000余万元,持有该公司45%股权,朱国峰投资4000余万元,持有55%股权,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当时正是房地产市场的黄金期,通辽市区房价从2009年的1000多元每平方米一路上涨到2013年的5000多元;土地价格也从原来的不到50万元一亩,上涨到250万元左右一亩。家和花园项目一期于2010年开盘销售,销售状况十分红火。当时嘉禾公司以50万元每亩单价购得的140亩土地,仅土地增值收益一项,就达到近3亿元,项目前景十分乐观。

  但对于童朝来说,用“天有不测风云”来形容并不为过——从2010年4月开始,一直打理公司生意的童朝突患急症。“当时查出头部患有肿瘤,被怀疑是不治之症,我决定要回家乡治疗。”童朝说,在回乡治疗期间,他得知在自己走后不久,朱国峰把公司主要管理层全都换成了朱的家人和亲友,并把工地上原来的施工单位赶走,将朱自己挂靠在某公司的施工队弄进场,并“自己与自己”签协议大幅度提高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待童朝到公司查看,不光发现前述传言真实,还发现嘉禾公司一期销售的近9000万元销售款项都被朱国峰转给了一些没有生意往来的账户和朱的亲属。

  童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曾多次找朱国峰希望沟通情况,但朱避而不见。

  意识到公司已经完全被朱国峰控制后,童朝多次通过电话和中间人向朱国峰提出,希望能退出公司的经营,将自己所持股份转让给朱国峰或者其他人。但朱国峰一直回避,不置可否。

  2010年10月,童朝莫名奇妙地收到了法院的一份起诉状副本,朱国峰曾经的代持股人李婷婷诉请法院确认童朝在嘉禾公司的45%股权中有39.11%归她所有。一年以后,法院驳回了李婷婷的诉讼请求。

  童朝认为李婷婷的起诉授意于朱国峰,他感觉到了朱国峰想法的可怕:朱在想法设法剥夺自己的股权,不光不愿与自己分配房产开发带来的巨额利润,甚至连自己先前3000多万元前期投入也将难剩分文。

  2010年11月,童朝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以朱国峰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罪正式向通辽市公安局、内蒙古公安厅举报。

  “可不知什么原因,通辽市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立案。”童朝对记者说。

  但也正是由于童朝无奈之下的举报,导致二人关系彻底恶化,昔日同窗,反目为仇。

  解散官司经历近5年

  公司账户仅剩4.8万元

  2010年12月,童朝向通辽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嘉禾公司,清算公司资产。随后的一年多里,童朝为此案十余次往返浙江与通辽。

  2013年7月,经过漫长的19个月的等待,通辽市中院以“原告童朝不能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无法行使职权,原告利益无法实现,权益受损”为由,裁定解散嘉禾公司,进行清算。

  后嘉禾公司和朱国峰不服通辽市中院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嘉禾公司却没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014年1月,童朝向通辽市中院申请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同年4月3日,通辽中院受理了上述申请,裁定自下达当日起生效。

  然而事情并未如童朝想象的那样顺利。在等待通辽市中院成立清算组的时候,童朝收到了该院于2014年6月16日下达的“本案中止强制清算”裁定书,其主要原因是:嘉禾公司和朱国峰就童朝股东身份问题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并以此为由向通辽法院提出了中止再审申请。通辽中院支持了嘉禾公司和朱国峰的申请,尚未启动的清算就此中止。

  童朝随后以“最高院受理嘉禾公司申请并不影响强制清算执行”为由向通辽中院提出异议,通辽中院未予采纳。在此期间,通辽中院曾就有关媒体的质疑作出回复:嘉禾公司已经就童朝与嘉禾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最高院也下发了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提出,终审案件在申诉过程中,并不影响原审判决的执行,具体到本案,嘉禾公司的清算起始时间应为2014年4月通辽中院作出对嘉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之日。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嘉禾公司向最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4个月后的2015年2月,在内蒙古高院的指令下,清算组正式成立。内蒙古财信达会计事务所作为清算组管理人,正式入驻通辽嘉禾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清算。

  “按理说,最高院驳回了嘉禾公司的再审申请,清算组也已经成立,案件应该能够依法进行,但事实并非如此。”童朝向记者诉说。

  据悉,从2011年1月通辽中院受理童朝要求解散公司并清算案件到2015年2月清算组成立。其间经历了49个月。这近1500天里,嘉禾房地产公司家和花园项目火爆的销售一直持续,仅2011年销售额就近两亿元。

  “嘉禾公司一二期项目销售额近3亿元。但我了解到当年公司账面上并没有多少资金,全部被非法转走了。即使在通辽市中院于2013年7月裁定解散公司、2014年进行清算的裁定书下达后,嘉禾公司仍然在朱国峰的主导下变相处置财产。”童朝说。

  童朝对当时主审法官的一些行为十分不解,“我多次提出限制朱国峰在这期间非法转移和非法处置公司资产的要求,他一直回避,要么不理,要么以各种理由为朱国峰开脱。我曾多次书面向法院要求尽快成立清算组,尽量保全公司财产,但他以没有担保为由予以拒绝,也不认可我提出的用45%股权做为担保的请求”。

  2014年12月,童朝投诉该法官,并申请其回避。2015年2月23日,通辽市中院裁定该主审法官回避,指定一位姓李的法官为主审法官。两天后,通辽市中院决定成立清算组。

  童朝称,清算组成立时,嘉禾公司账户仅剩4.8万元存款。童朝曾在一份向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中说,“我一直关注着公司的动态,通辽嘉禾房地产公司从2009年12月12日开始预售家和花园房屋以来至2014年10月,已出售房屋800余套、车库400余个,销售收入近6.3亿元,除去所有建设成本及各项开支,嘉禾公司现在应当有现金存款近两亿元,该巨额款项全在朱国峰一人控制之下,我多次申请查封嘉禾公司资产未果,法院又迟迟不启动清算程序,在长达几年的漫长申请和等待过程中,如果公司财产被恶意转移和处置,我个人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就在双方纠纷愈演愈烈之时,朱国峰被评为2012年通辽市十大民营经济人物,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通辽十大诚信企业”。

  法定代表人玩“躲猫猫”

  提供公司账册“挤牙膏”

  正如童朝所预料,清算组自成立以来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无法拿到嘉禾公司的财务账目等财务资料。而财务账簿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基础,没有财务账簿,清算便难以推进。

  童朝向记者介绍,从2015年3月清算组入驻到2015年8月,将近5个月朱国峰始终不肯露面。清算组一直打电话发短信联系朱国峰,对方不接也不回复。清算组按照朱国峰此前登记的家庭住址给朱国峰寄去了催交财务账簿的告知书,但朱国峰又原封不动地邮寄了回来。清算组负责人多次向通辽市中院提出,应该去浙江诸暨朱国峰的老家要他提供财务账簿,否则即是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童朝说,通辽市中院工作组于2015年8月初去浙江找到了朱国峰,晓以利害,后者承诺立即交纳财务账簿。一周之后,通辽市中院收到了朱国峰寄过来的财务账簿,却只有2014年和201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账簿的复印件。童朝认为辽嘉禾公司的主要业务发生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这些年份的账簿不应拒交。

  童朝回忆说,当初他举报朱国峰“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伪造、隐匿账本”等问题时,朱国峰曾被两级公安经侦部门询问调查过,还调取了公司全部的账册,后来却不了了之。童朝说,关于这个案件,他曾长期向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举报和申诉,也得了公安部、公安厅有关领导的重视,要求经侦部门将此事查清,但始终没有立案调查的消息。童朝说,所以会如此,是听说有一位高官从中干预,而此高官去年已经深陷囹圄。

  童朝相信,在现在的法制环境下,嘉禾公司强制清算案终究会有公平的结果。“躲猫猫”也只能躲得了一时,却不能永远躲下去,不依法提供账册而“挤牙膏”,终究会被法律制裁。

  童朝向记者介绍,朱国峰一面回避,一面加紧转移公司资产。童朝在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提到,通辽市中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以后,自己立即在包括《法制日报》在内的各大报纸上公开声明,明确从2014年4月3日起,通辽嘉禾公司进入强制清算阶段。但嘉禾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依然在悄然进行。2015年元旦前后,嘉禾公司仍然将估值约5000万元的车库、项目未售房产和公司面积3000多平方米的5层办公楼等资产签合同低价出售和“抵账”给其关联人,这些关联人多为其浙江诸暨同乡及其挂靠建设公司等,也未在房管局办理登记。

  虽然朱国峰不配合清算组,不交付公司账册等资料,清算组还是从嘉禾公司的银行往来账户明细中发现了许多问题。“如从银行交易明细中发现朱国峰向其妻、其子、其侄等亲属的关联公司和个人账户转账不明资金1亿多元,更多的线索还可能从公司账册中发现。”一位接近清算组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位人士称,嘉禾公司还涉嫌在清算期间,通过与其实际控制人朱国峰的侄子朱奇高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由此进行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嘉禾公司资金3300万元。此外,据通辽浙江商会一位相关人士透露,在嘉禾公司清算期间,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峰还与通辽市华申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生华签订合同,将嘉禾公司名下的近40亩土地与华申公司“联合开发”。10月26日,华申公司董事长金生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他们联合开发的利润分配模式是:华申占98%,嘉禾公司2%。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检索相关资料发现,2015年8月12日的《通辽日报》刊登嘉禾公司欠税37万元的欠税公告,其中营业税34万元。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嘉禾公司有营业税欠款,说明在清算进行中的2015年上半年,嘉禾公司依然有房产销售。

  “为什么朱国峰不敢把全部会计凭证和所有公司会计账册全部交给清算组,其背后一定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关联交易、偷税漏税等问题。不然为什么清算了这么长时间却不敢拿出来呢?”童朝至今一直这样认为。

  嘉禾公司解散难以及童朝的遭遇,近年来一直引起媒体的关注。近日,法治周末记者也采访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及通辽市相关部门。

  10月26日上午,记者就嘉禾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展情况前往通辽市中院采访,该院宣传科赵姓工作人员表示领导正在开会,请记者提供采访手续及采访提纲,随后将回复记者。26日下午,记者与赵姓工作人员联系,被告知已将采访材料转交该案审判长李永胜,并表示李永胜法官会及时联系记者,但截至27日记者发稿时,并未得到任何回复。

  10月27日上午,法治周末记者来到通辽市公安局,了解该局经侦支队受理童朝举报朱国峰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犯罪情况。通辽市公安局宣传科赵晶在与经侦支队肖支队长通话后告诉记者,该局经办该案已6年,目前该案还未调查终结,经办人员正在外地办案,不宜接受采访。

  记者多次拨打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峰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从2010年8月纠纷发生至今已经5年过去了,5年多的1800多个日日夜夜里,童朝曾回想起他和朱国峰的同窗之谊,但更多的回忆是5年间彼此在内蒙古通辽、呼和浩特和浙江诸暨、江山两省(区)四地的十几场纠纷。

  “清算进展缓慢,法院缩手缩脚,公司解散申请人巨额投入血本无归,欲哭无泪。这就是我现在的感受。”童朝苦闷地对记者说。

  法学专家称:嘉禾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涉罪

  嘉禾公司强制清算“难产”,同样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认为,嘉禾公司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通过隐匿会计账簿、进行虚假诉讼等方式隐匿、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朱国峰作为嘉禾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配合清算,拒绝交出公司账册,且经法院协调后仍未完全将公司账册归还公司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的隐匿会计资料,且有证据显示所涉金额已超过该罪立案标准所要求的50万元,朱国峰的行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另外,朱国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清算期间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其亲友或关联账户的行为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朱国峰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商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也认为,在此案件中,嘉禾公司股东代表朱国峰涉嫌上述三方面犯罪。在此案中,嘉禾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开始之后,嘉禾公司向朱国峰的各关联账户转账或转移嘉禾公司不动产若干。赵旭东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公司、企业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妨害清算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应予以追诉。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截至目前,由于朱国峰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清算组多次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应该去浙江诸暨朱国峰的老家,要他提供财务账簿。

  对此,赵旭东指出,在股东不配合清算的情况下,清算组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朱国峰向嘉禾公司返还公司账册。若朱国峰拒绝返还,清算组还有权代表嘉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朱国峰向嘉禾公司返还公司账册。且法院应当受理,并在必要时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相关的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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