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1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发展消费信贷,与此同时,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表示,随着市场准入、监管体系以及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相信在未来两三年时间内,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广可遍布全国。
“消费金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拉动内需。”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许多消费者收入缩水、购买力减弱,消费支出下降。而消费金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服务,将有效扩大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从而拉动内需。从另一方面来说,还有利于减缓我国经济转型的阵痛,从而支撑GDP稳健增长。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早在2009年7月,银监会就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开始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2010年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为北京、上海、成都这3个城市,随后扩围到广州等16个城市。之后,在今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鼓励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并将原先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分析人士指出,将消费金融公司推广到全国,具有一定拉升内需的作用,也可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增长,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需求。
根据过去试点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在刺激城镇居民金融消费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也积累了经验,为全国推广试点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起步时间较晚,且运营模式仍未完善,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势必会面临一些不同程度的阻碍。
霍肖桦指出,从市场角度来看,我国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依然较为保守,倾向于量入为出,信用卡业务基本上已经能够满足大部分消费者的提前消费需求;从公司角度来看,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公司会面临较大风险隐患,而消费金融主要面对的是低收入人群,如果征信体系不完善势必会对消费金融发展造成较大制约。 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