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阜阳市太和县:通讯线路带电击伤瓜农 法院判决电信供电王某某共同赔偿
到自家西瓜地摘西瓜,没想到通讯线路会有电,丁某在手扶拉线时却被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分公司在自家西瓜地边立的两根拉线带电击伤。日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就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3494.7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2329.8元;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2329.8元;以上合计8154.3元。
丁某某诉称:2013年8月1日早晨5、6时许,我到自家西瓜地摘西瓜,太和县电信局在我家西瓜地边立一线路90度的拐角,并立有电线杆及两根拉线,在我跨越南面一根拉线,手扶拉线时被电击倒,当时昏迷在现场,后被家人送往太和县蔡庙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太和县中医院、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587.22元,因三被告拒不理赔,为此奔波治病,家的3.24亩西瓜毁坏在地里。经派出所查明,我是被电信局电线杆带电的两根拉线击倒,事故起因是因为孙王庄的王某某私拉电线连接到电信局刚缆线上,才引起电击。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住院医疗费7587.22元、误工费19406元、护理费30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620元、交通费527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西瓜损失12960元,以上合计35257.3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丁某某受伤直接原因是因王某某记私拉乱扯电力线,以及供电公司疏于管理检查线路造成的,因此,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丁某某触电的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把线路搭在我公司立的电线杆上,才引起王某某的私拉乱扯,供电公司应经常对自己供电线路进行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扯现象,所以,电力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我公司也是受害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丁某某电击伤是因王某某私拉乱接电线而引起,该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证实,派出所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王某某私拉乱接电线到电信局立杆上,电信局对王某某私拉乱接的电线应经常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本案发地虽不是闹市区,但是在村民生产区,电信局更要安装绝缘子,且绝缘子要求在地面两米以上,而电信局没有安装绝缘子及排除隐患,所以电信局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供电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王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是适格的被告,我也没有私拉乱接电线;事发现场存在三根电线,分别是王某某、王某某和我三家的,而我家的这根电线,事发时我已经停用,根本没有带电。派出所对丁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丁某某是被高压电击倒的,而我这根电线,是照明电不是高压电。根据电力法规定,供电公司应经常进行线路检修和维护,而丁某某被电击倒,是因电力线路破损引起,所以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丁某某要求赔偿西瓜的损失,因西瓜不是直接损失且没有经过评估鉴定,关于要求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此,法院应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早晨5、6时许,丁某某到蔡庙镇王寨村委会农科站村西自家的西瓜地摘西瓜,因太和县电信局在丁某某家西瓜地边立有一90度钢缆线,并有电线杆和两根拉线,当丁某某准备跨越南面一根拉线,手扶拉线时被电击倒,致其当时昏迷,后被家人送往太和县蔡庙卫生院治疗,2013年8月2日出院,共住院2天,花去门诊费225.22元,住院医疗费663.38元。因伤情严重,2013年8月3日丁某某又转入太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8月11日出院,共住院8天,花去门诊费390元,住院医疗费3893.62元。后因病情变化,2013年8月21日丁龙入住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2415.22元。本案事发后,经太和县公安局蔡庙派出所查明,王某某以前为儿子建房时因急需用电,便通过装饰工从邻居王某某家的电表盒下接线用电。该电线搭在了电信局钢缆线上,后因电线外皮破损,导致钢缆线带电,所以丁某某被电击倒,派出所干警、供电公司人员和电信局工作人员共同经过排查,查到该线路是王某某把私拉的电线连接到电信局刚缆线上,因线路破损才引起电击。因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住院医疗费7587.22元、误工费19406元、护理费30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620元、交通费527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西瓜损失12960元,以上合计35257.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丁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证、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五张、丁某某在蔡苗卫生院、太和县中医院、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药费发票、太和县公安局蔡苗派出所对丁某某电击伤的侦查卷宗一册、丁某某父亲丁某某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王某某缴纳电费发票、事发后太和县电信局安装拉线绝缘套管照片三张、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丁某某电击受伤,是因王某某私拉乱接的供电线路,并把电线缠绕在电信局的钢缆线上,后因电线外皮破损,导致钢缆线全程带电所致,该事实已经由太和县公安局蔡庙派出所侦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王某某私拉乱接电力线路,造成电信局钢缆线漏电,致使丁某某受伤,其行为存在着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丁某某自己在去西瓜地摘西瓜的过程中,亦应该考虑到电信局钢缆线上有私接电线,可能会存在漏电的危险,所以自己也存在着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太和县电信局对自己通信线路钢缆线应当经常检查和排除隐患,对于接地拉线应安装绝缘套管,本案因电信局钢缆拉线没有安装绝缘套管,对该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过错责任。太和县供电公司对自己的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对存在私拉乱扯现象的应及时排除隐患,所以本案太和供电公司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原告丁某某系农村户口,故赔偿依据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所以,丁某某应得赔偿的经济损失有:住院医疗费7587元、误工费为1252元(62.6元/天×20天),护理费为1950元(97.5元/天×20天),营养费400元(20元/天×20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20元/天×20天),交通费60元(3元/天×20天),以上合计11649元。结合本案事实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析,王某某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3494.7元(11649元×30%);太和县电信局及太和县供电公司应各承担20%的责任,即2329.8元(11649元×20%);其余30%由原告丁某某自己承担。对于原告丁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西瓜地及西瓜的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丁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3494.7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2329.8元;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2329.8元;以上合计81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潘书培 贾国胜 通讯员 辛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