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240万元购买位于海淀的一套房子,但原房主的户口迟迟不迁出,为此,他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37万余元违约金。昨天,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贾先生起诉说,2014年10月,他与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陈女士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内的房屋以240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
合同约定,陈女士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陈女士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应向贾先生支付房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0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陈女士应当按日计算向贾先生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贾先生房款已付,2014年12月3日,双方完成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但陈女士至今未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从涉诉房屋内迁出。
贾先生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女士支付2014年12月3日起至12月12日止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2000元;请求被告给付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364800元;共计376800元。
贾先生称,陈女士的户口迟迟不迁,导致自己购买房屋后,不能将房屋再出售。
陈女士答辩说,未能迁出户口的责任不是她本人造成。她本人在把房子卖给贾先生之前,本已打听好,可将户口迁到自己新购买的房子所在地区,但在办理过程中,她才被告知,新购买的房子因产权问题,尚未在派出所建户,导致无法办理户口迁入。
陈女士表示想将户口迁到亲戚家,但偏巧亲戚去世。民警说现在户口只能迁至父母及子女处。其父母均已去世,女儿在上海读书。陈女士随后提出将户口自己拿出,但派出所表示不可以。
最近陈女士听说自己新购买的房子所在的小区产权证可以办了,马上就可以建户。自己已经就上述原因向贾先生进行了解释,目前贾先生已取得房产证,也办理了落户,因此,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案件没有宣判。
■ 法官提示
迁户口受政策影响买卖双方应提前着手
海淀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副庭长赵赓法官表示,由于房屋买卖中,没有法律对户口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看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中,有关户口的约定。
目前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一般会对户口的问题进行约定说明。一旦房主户口不能如期迁出,往往是约定按照房款等事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给新房主。
法官表示,目前此类案件中,买房人提出由于户口不迁出,对自己的影响主要是两方面,一是购买学区房,影响子女上学,二是影响房屋转手卖出。
由于户口会受到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当事人无法把控上述因素,造成户口牵出延迟,法官提示,尽量在售房前或者过程中,就将户口迁出办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