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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是否该有弹性?
发布时间:2015/12/12 21:06:45   作者:佚名   点击:

    报载,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送审版。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梳理发现,他的多条建议在修订中有体现,但有关打破“强制性”缴存规定的建议,送审稿未采纳。为此,他再次呼吁应尝试打破“强制性”的缴存条款。

    曹先生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性的、互助性的保障制度,既然是互助性的,最好遵从自愿准则”。应该说,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还是“自愿”,确有探讨之必要。

    事实上,这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公平问题。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缓解职工“买房难”提供一条互助渠道,即通过个人与单位的强制缴存汇集起巨额的“资金池”,借此为职工买房提供低息贷款之惠,而且,政策的初衷带有“劫富济贫”的意味,越是收入低者补贴越多。

    但这一美好蓝图走入现实却走了样,尤其是因操作层面的某些规定不合理,导致许多地方的公积金大量沉睡。据报道,广州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者仅占职工缴存面的不足一成,而全国公积金结余则近1万亿元。随着房价暴涨,众多中低收入者对买房更是可望而不可即,结果变成公积金只有缴存义务却无权享受,反倒是买得起房的中高收入者得实惠,造成了事实上的“劫贫济富”。

    具体而言,不少城市居民由于继承祖产等因素无需购房,像珠三角等地大量外来工也无意在就业城市置业,但他们也被强制缴纳公积金。对企业来说,目前“五险一金”已占工资总额的40%以上,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职工又几乎享受不到其福祉,可谓两头不落好。特别是经济不景气时,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许多专家学者都呼吁降低“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其中“一金”即公积金因弊端甚多更备受质疑。

    显然,如果公积金的定位在于“互助”,自觉自愿的原则就不容回避,但若定位于“保障制度”,则缴存归集的“强制性”也同样不可避免。问题是这种保障能否充分体现,假如“保障”对大多数人都是口惠而实不至,则强制缴纳就有违公平逻辑。也正因此,有专家甚至呼吁废止公积金制度。

    无疑,首先应明晰公积金的功能定位,然后才能谈应强制还是自愿缴存。无论如何,目前公积金这种强制缴纳但大多数人享受不到其福祉的现状必须改变。对此,也不妨多听听百姓的意见,广纳民智,从而使公积金制度能最大程度造福于民。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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