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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票要全额补 乘客告铁路部门败诉
发布时间:2015/12/20 23:52:14   作者:佚名   点击:

  出站时发现火车票丢失,虽然有短信凭证,但仍被要求补票。南京旅客罗某事后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12月14日下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当庭表示将要上诉。律师认为,在实名制情况下,铁路此举只考虑到自己的管理便利,对消费者并不公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京市民罗某称,2014年11月27日,其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南至无锡的车票,28日进站后换取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列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示手机短信和身份证后,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罗某认为,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铁路局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

  上海铁路局辩称,原告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而且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可复制、编辑、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技术条件,无法对每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铁路部门已通过12306网站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原告对此应当知晓。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旅客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对比:同类案件已有胜诉先例

  事实上,罗某并不是第一个因为补票问题将铁路告上法庭的人。浙江大二学生陈某在今年的7月30日乘火车从杭州东站前往昆明站。在杭州东站通过了安检和验票顺利进站,但却在月台上等待上车时发现票已丢失。陈某也被要求补票,之后陈某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目前此案双方已和解。

  而乘客因补票问题状告铁路局也有胜诉的先例,2014年4月,湖南旅客何某也在出站时丢失火车票。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何某胜诉,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补票票款。

  律师:铁路为管理便利损失乘客利益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何某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的事实。

  律师康凯也认为,实名制下,纸质车票已不再是旅客购票的唯一凭证,补票做法很不合理。铁路只是考虑到自己管理便利,而不顾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康凯表示,按照合同法的约定,旅客没有保管好客票,可以承担部分责任,但绝不是完全承担责任补全票。文/本报记者 匡小颖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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