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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如厕摔伤也怪旅行社?法院不认
发布时间:2015/12/20 23:52:14   作者:佚名   点击:

  旅游时如厕摔伤也怪旅行社?法院不认

  重庆晚报讯 旅行期间,女游客不小心摔成十级伤残,她认为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理时认为,游客是在如厕时不小心摔伤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游客自行担责。

  2014年7月,43岁的廖女士和市内一家旅行社签订合同,携女儿参加华东五市线路旅游,旅游费3350元。7月25日旅行开始。7月27日18点左右,导游带团在上海十六铺码头乘坐浦江游船自费项目。由于下雨,廖女士和女儿均未参加,导游安排所有不参加该项目的游客在大巴车休息等待。

  休息期间,廖女士来到码头公共卫生间如厕,因踩到积水而摔倒受伤,清洁人员发现后将其送回旅游大巴车。

  廖女士联系导游,要求陪同入院治疗,导游称自己正在陪同乘船游客,无法赶回。廖女士被车上其他游客送到附近医院。

  廖女士称,由于导游拒绝在当地医治时给她聘请护工,自己不得不终止旅行返回重庆继续治疗。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康复治疗后,廖女士腿部骨折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廖女士认为,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游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事项没有做出应有的说明和警示,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导致游客人身受到损害;旅行社行程安排不合理,才导致自己摔伤;自己摔伤后,旅行社未尽到积极的救治义务。在保险公司向她赔付1.3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后,今年5月廖女士起诉旅行社,索赔9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廖女士系自己在如厕时不慎踩到积水受伤,此行为已经超出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廖女士是在休息过程中自行到公共卫生间如厕时踩到积水而摔伤,该风险显然有别于一般旅游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廖女士要求旅行社对于游客如厕时的行为进行警示显然过于严苛。游客如厕相对具有私密性,旅行社并非卫生间的管理者,其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并非是无条件和无限制,而是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的。旅行社对廖女士的摔伤不存在过错。

  近日,渝中区法院驳回了廖女士的诉讼请求。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律师说法

  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义务是关键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关键,如果未尽到,那么廖女士的诉讼请求便有理有法可依。反之亦然。

  徐兴权律师提醒,出去旅游,自己首先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任,跟随旅行团过程中,尤其是在自己安排的活动中,成年人首先要自己来承担自我的安全责任,遇到意外事故第一时间向旅行社求助,旅行社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徐兴权律师提醒,我们签旅行合同的时候,要特别留意其中的免责条款,还有哪些疾病不能参游等注意事项,到了旅游地,也要注意各种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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