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为涉嫌盗用他人“高工证”,在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注册和使用,被当事人诉至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省级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有影响力的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自2011年10月10日以来,其相关建设项目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与当事人无关。
据原告孟女士诉称, 2015年9月,她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的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查询发现,2011年10月10日以来,其“高工证”被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盗用注册(经办人:潘雨薇)。
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盗用原告“高工证” 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及时打电话要求被告:立刻停止盗用行为并公开道歉;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发表声明,声明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了原告的“高工证”,被告与之相关的一切生产建设活动与原告无关。
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坦承,当时由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不严,他们拿着原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进行了注册和使用。被告开始同意进行补偿,但后来以“当时的经办人潘雨薇已离职、领导换了、公司经济困难”等为由,只愿道歉,不予补偿。几经交涉,至今无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其通过互联网向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输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省建设厅接受对虚假信息的投诉,一旦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填报信息数据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在广东建设信息网有关栏目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网页。
综上,原告孟女士认为:一、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盗用原告“高工证”虚假注册和使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盗用原告“高工证”从事经营活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违犯了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基本原则,构成不当得利;三、被告深圳市共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隐患,对原告后患无穷。因为将来任何时候,一旦上述建设项目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原告必受牵连,必然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必然耗费原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故起诉至法院。
12月15日,此案已被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等待进一步审理。(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闫晓伟 杨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