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图片来源:新京报
中新网北京12月30日电(唐云云)近日,热门IP《鬼吹灯》影视剧、网剧、原著版权均陷入纠纷,原作者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热播剧《芈月传》也难逃版权纠纷,小说作者和制作方付诸公堂,制作方获胜;《芈月传》全集还遭到网络盗播。不久前,琼瑶起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琼瑶胜诉。此类热播剧面临的版权纠纷屡见不鲜。
天下霸唱的声明 图片来源:天下唱霸微博
《鬼吹灯》影视版权分授两家 作者告中影版侵权
昨日,有媒体曝出,《鬼吹灯》系列小说原作者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其代理律师王韵透露,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陆川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00万。目前,此案的诉讼文件已经提交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据王韵介绍,虽然天下霸唱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但《九层妖塔》依然在“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对天下霸唱造成了侵权,这是此次诉讼提出的案由。
王韵表示,《九层妖塔》的电影和海报中仅标注了“根据《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但均没有为天下霸唱署名,是“署名权”侵权行为所在;影片除了人名源自原著外,情节、人设、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必要的改动”的范围,被认为是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影片改编出来后,有些霸唱的书迷批评他,也影响到了霸唱的声誉”。
据了解,《鬼吹灯》系列小说分为两部作品八个故事,影视版权中第一部的四个故事授权给了中影,由陆川拍成了电影《九层妖塔》,9月30日已经上映;第二部的四个故事授权给了万达影业,由乌尔善拍成电影《寻龙诀》,12月18日上映。
其实,今年10月20日,天下霸唱就曾在微博发布声明,强调自己从未参与过电影《九层妖塔》的任何创作环节,要求相关网站更正信息。
26日,他再度发布“严正声明”,强调自己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1-8册)完整的著作人身权,并已经着手准备相应修改工作,“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编上述作品,否则将侵害本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时,针对天下霸唱接连发出的两篇声明,有网友猜测他是不满《九层妖塔》改编幅度过大。
与《九层妖塔》不同,《寻龙诀》由天下霸唱亲自参与剧本,与原著故事比较接近,收获不少原著粉的好评。
编剧兼原著作者天下霸唱、监制黄晓明出席《牧野诡事》点灯仪式
《鬼吹灯》网络剧、原著版权也有纠纷
《鬼吹灯》的版权纠纷还不仅限于电影方面,网络剧也出现不同版本。据《新京报》报道,9月11日,企鹅影业联合万达影业、梦想者影业宣布,将《鬼吹灯》两部共8本原创小说的网络改编版权全部收入囊中,启动网剧拍摄计划。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0月底,由黄晓明监制,爱奇艺、向上影业联合出品的季播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以及吴毅制片、郭靖宇执导的网剧《鬼吹灯之摸金符》相继公开亮相。这两部作品都有天下霸唱参与剧本创作并出面支持,令人眼花缭乱。
但是事实上,经过细心分辨,不难发现后两部作品准确地说都是《鬼吹灯》的“衍生品”。
向上影业CEO肖飞表示,《牧野诡事》内容主要是天下霸唱对之前所有鬼吹灯故事的解析,也是其最早创作鬼吹灯的灵感来源。剧本由天下霸唱与编剧工作室新圣堂一起创作。
而对于《摸金符》,天下霸唱解释,除了《鬼吹灯》的原版八本小说,市面上还有八本同人小说,并非他本人创作。吴毅买下这八本同人小说版权欲拍网剧,并邀请天下霸唱当导演,最终天下霸唱婉拒导演之邀请,决定本人重写文本,更名为《新鬼吹灯之摸金符》,与《鬼吹灯》其余作品撇清关系。
《新京报》称,《鬼吹灯》原著版权拥有者——阅文集团(起点中文网属于其旗下)表示,目前市面上真正拥有《鬼吹灯》网络剧改编权的,仅有企鹅影业一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鬼吹灯》的世界观架构、人物名称等作品要素进行影视作品的改编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作侵权。
《鬼吹灯》的原著版权也陷入纠纷。据《解放日报》报道,近日,《鬼吹灯》版权商、起点中文网经营者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理由是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亚马逊网站、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掌阅书城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裁定,两名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过程中使用“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原著小说”或“寻龙诀原著”字样。两份裁定书已经送达。
玄霆公司称,尽管《摸金校尉》也由天下霸唱所著,但其非电影《寻龙诀》原著小说,两被申请人虚称其为电影“原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两被申请人提前制作涉案电子书,并选择在电影上映当日上线促销,其攀附电影《寻龙诀》进而攀附小说《鬼吹灯》影响力的主观恶性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蒋胜男( 中) 在片场与演员们的合影
《芈月传》作者和制片方开撕 出现盗播
同样陷入版权纠纷的还有近期的热门古装剧《芈月传》。
11月10日,《芈月传》还未开播,小说作者蒋胜男就贴出长微博,指责电视剧《芈月传》片方剥夺自己的著作权。随后,《芈月传》制作方反将蒋胜男诉至朝阳法院,称其提前出版小说违约。11月24日,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而蒋胜男表示,她不接受此判决,已再次提起上诉。
11月27日,《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了制片人曹平撰写的一封公开信,详叙了的创作过程以及剧本改编始末,并曝光了之前与蒋胜男签订的合约、补充协议以及正片片头。曹平称,2013年春蒋胜男提供的大纲和部分剧本虽经多次修改但始终无法达到片方要求,2014年3月蒋胜男在完成53集剧本初稿后退出了创作团队。蒋胜男主动提出为了将来更好的宣传和销售她的小说,希望片方认可“电视剧根据小说改编”的提法,也约定小说要在电视剧播出时才可发行出版。
在合同与补充协议中,制作方同意蒋胜男作为编剧在《芈月传》片头的编剧署名权并署名为原创编剧,但有权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对其创作的剧本进行修改。
另据《北京日报》报道,近日,《芈月传》出品方称,互联网上出现《芈月传》尚未首播的剧集内容,不少网友通过微博、朋友圈、淘宝等途径获取或发布全集资源,更有甚者以此牟利。出品方已向警方报案。石景山法院称,网络传播《芈月传》全集,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
琼瑶 资料图
《梅花烙》侵权案琼瑶终审获胜
本月1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大陆热播剧《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于正等5名被告公开道歉,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共同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人民币。
这件著作权纠纷案起源于2014年。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共同摄制、播出《宫锁连城》。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琼瑶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判定被告于正侵权成立,要求其致歉,并与其他4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同时出品单位应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8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另外,于正的电视剧《美人制造》也涉嫌抄袭作家周浩晖的小说《邪恶催眠师》,将于2016年1月19日开庭。
热播剧版权纠纷屡见不鲜
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也曾引发剧本著作权纠纷。2009年,李亚玲创作《北京爱情故事》。2012年该剧首播,后陈思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李亚玲不拥有《北爱》版权。随后,李亚玲向陈思诚发起诉讼。今年9月,李亚玲发布消息称,她与陈思诚关于《北京爱情故事》的版权纠纷尘埃落定,在法院调解下,对方支付了拖欠的稿酬。
2014年,茅盾文学奖得主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诉电视剧《推拿》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侵权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原来陈枰将剧本《推拿》再改成小说出版了。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了毕飞宇的著作权,毕飞宇获得5万元赔偿。
据毕飞宇介绍,自己不是第一次被陈枰侵权,当年《青衣》改编成电视剧的时候,陈枰就曾反向改编成小说出版。据了解,陈枰出版的电视剧版改编成的小说还包括《激情燃烧的岁月》(改自石钟山小说《父亲进城》)和《民工》(改自孙惠芬《民工》和《歇马山庄的两个女人》)等。
此类热播剧面临的版权纠纷还有很多。在这个IP纷纷改编为影视剧的时代,而著作权法还在不断完善,此类纠纷似乎已难以避免。原本,图书领域,抄袭之痛已经困扰作者,影视剧领域,先前编剧也经常与制作方产生纠纷,不少编剧诉苦维权难。如今,热门IP又纷纷变身为影视剧,而影视剧种类不仅包括电影、电视剧,近年来网络剧也在不断崛起。《鬼吹灯》就是一个例子,它所面临的纠纷已经全面铺开,著作、网络剧、电影,不一而足。
网络传播影视剧原本就有。但如今一剧两星,各大卫视争抢收视率;各家电影也格外重视票房收入,《芈月传》全集遭盗播一事就格外受到重视。石景山法院称,由于制作成本高昂,处于院线上映档期、电视台首播期间的影视节目,权利人通常会收取高额许可费用,授权特定视频网站或平台,以晚于电视台首播时间的方式逐集更新上线。而网络盗播,就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
热门IP改编为影视剧,面临版权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比传统的作家、编剧维权更复杂。版权维护不是一蹴而就之事,需要法律的完善,行业协会的努力,社会各界版权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影视剧从业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琼瑶胜诉时,不少媒体发表评论,称此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胜利,极有象征意义和标本意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琼瑶一案,显然是获益于新《著作权法》,以此案开始,期待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权益会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