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上午,我们组织调查人员,根据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的意见,前来该公司付总经理、主管领导张丽华的办公室,咨询2300万
元工程欠款的有关情况,请求组织帮助督促其下属接受咨询有关问题,出人意料的是,我们还没有说明来意,竟被张副总赶了出来。
2010年2月本会会员陈先生及其合伙人带资400万元,分包了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海口市琼山中学高中部“学生宿舍1#——6#楼、教师休息
房”等工程项目,同时与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签订了合同,工程总造价4000万元。同年3月,陈率工程队进场施工,2011年8月按合同要求竣工经有关部门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建设方未付款为由,先后仅付给工程款1700万元,尚欠2300万元,致使分包人赊欠商家材料款、民工
工资达2000万元之多。时至今日,已经整整过去四年,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处于失踪状态,无法联系,建设方称已结账付款,承建方省建五公司称没有关
系,2300万元工程欠款成了无头之账。
我们不忍心看到,分包人在没有得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为履行合同,四处筹措资金、赊购建筑材料,所承受的沉重压力和几近倾家荡产的结局;不忍心看到数十位农民工挥汗如雨一年,全家老少等着他们的血汗钱维持生计,却两手空空去面对的场面。
依照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分包工程处分的司法解释,本会会员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受其委托,我们依法进行维权。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组织调查人员,决定分四步走:一是了解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二是找到分包人本人,要求他有一个明确的交代;三是向省建五公司咨询,弄清2300万元欠款的去向;四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诉讼。
然而,事情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发包人、省建五公司项目负责人早已消失,多年已不露面并拒绝联系。因此,我们只好向省建五公司求助,希望他们能帮助我
们找到发包人。省建五公司向我们提供了三个信息:办公室主任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回复:1、本公司不认识你们说的发包人,你们提供的所谓合同可能是伪造
的;2、工程部负责人告诉我们,发包人现在是我司员工,负责工程部业务工作;3、公司总经理安排我们向主管领导、副总经理张丽华咨询。三种回复,三个版
本。
令我们高兴的是,终于找到该工程发包人了,既然是你们五公司的员工,我们就有理由请求领导协助督促其下属出面接受我们了解有关情况。
12月17日上午,我们调查人员根据省建五公司总经理的意见,第三次登门,面见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领导张丽华,出人意料的是,我们还没有来得及说明来
意,张总就先发制人了,而且态度十分恶劣:“此事与我们无关,谁跟你们签的合同,你们找谁去!我一没有看到合同,二没作担保,我没空跟你们说。”调查人员
据理力争,希望张总先听我们把话说完,因为发包人拒不露面,无法联系,仅仅是请求组织出面督促分包人协助我们了解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问题。但张总豪不客
气:“你们在这里妨碍我的公务,请你们出去!”当时的对话有现场录音为证。
至此,我们的工作已无法继续进行,这项工程到底有多少猫腻、多少问题,我们可以不顾。但我们正常的维权活动和合理的要求为什么会有如此遭遇?我们不禁对此发出责问:领导,你凭什么把我们的调查人员赶出办公室?
第一,我们社会组织合法、正常的维权活动,应该得到有关单位、有关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依照法律,省建五公司是此项工程的承建商和发包人,你们收取了上百万的工程建设挂靠费,你们有责任、有义务弄清楚2300万元工程款的去向,并无条件地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偿还全部工程欠款;
第三,张丽华副总经理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是个体老板,也不是市井泼妇,你属于省管处级干部,你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给的,是国家权力部门——省建设厅
任命的。作为人民公仆,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你代表的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一个党的领导干部的形象(你是不是共产党员我们不得而知)。在以习主席为
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反腐倡廉、守规矩的今天,你没有权力公权私用,没有权力拒绝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更没有权力把我们正常、合理的调查人员赶出办公室!
因为那个地方是公共的,人民有权力按规矩、平等的和你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