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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近1个月收到货物丢失“罚单”
发布时间:2016/1/17 23:20:55   作者:佚名   点击:

  离职近1个月,却收到了原单位发来的赔偿通知,一直被扣住不发的工资眼看着就要大缩水,这让南昌市民梁女士很闹心。对此,原公司却表示,梁女士在职期间货物丢失,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本报公益律师认为,就赔偿问题,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协商,扣押工资要挟赔偿的做法有些不妥。

  反映:离职后收到原公司“罚单”

  去年9月初,梁女士入职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安排在南昌一大型卖场思莱德专柜从事服装零售。然而,由于接送小孩等问题,她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于11月底获批。“离职时我都和同事进行了交接,走了相关流程,也没有发生任何问题。”

  梁女士称,去年12月20日,她突然收到了一份赔偿通知,公司要求她对任职期间丢失的一箱货物进行赔偿,相关金额高达8000余元。

  梁女士说,之后他向公司草拟了一份申辩说明,1月12日,公司通知要求她赔偿损失近1500元。此外通知还提到,如果她不在1月15日前及时交纳赔偿金,就从她11月份工资中扣除相关款项。

  回应:在职期间货物丢失

  为了证实梁女士的说法,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民德路70号的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核对,他们发现物流签收单据记录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就是说物流单已经签收,但是没有及时清点货物,实际上货已经少了一件。”对于梁女士关于“交接时没有问题”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去年12月初,公司系统查单时发现少货,便与专柜一一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后他们便与梁女士所在专柜店长联系,并要求其转告梁女士。“虽然她已经离职了,但是事情发生在其当班期间。”该负责人强调。

  对于赔偿金计算一事,公司已经按照吊牌价的50%进行折算,损失由3名当班员工平摊。

  律师:员工奖惩不能与工资挂钩

  “企业对员工的奖惩不能与工资挂钩。”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宾认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足额足月发放工资。邓宾表示,企业可以制定《员工手册》等奖惩制度,也可以对工作中存在疏忽和过错的员工进行惩戒,但是以扣除工资这种方式实现奖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邓宾还说,企业对员工奖惩应该是“合理的,适当的”。在员工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适当的对员工进行惩罚。最后,邓宾建议,企业应与员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文/新法制报记者贺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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