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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经适房小区物业不得擅自撤管
发布时间:2016/1/17 23:22:37   作者:佚名   点击:

  本报讯(记者 曹政)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费有了最新规定。昨天,市住建委官网对外发布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经适房小区物业费基本按照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而定,《通知》特别强调,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

  对于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发改委曾经在2005年12月下发过《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而根据昨天《通知》内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建筑平方米0.55元。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也可以调价。不过,整个调价过程要经过四道门槛: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个月前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价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业主的共同决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则执行市场调节价,这个价格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于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提前撤出、拒绝服务的问题,这份文件也要求,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也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将会面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危改回迁小区既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也停止了物业服务,小区正常运转将如何保障?这份《通知》明确,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对于服务的方式,既可以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也可以指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这些小区也会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

  2005年,本市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有过明确要求。包括小区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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