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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周边 曾被污染要公示
发布时间:2017/1/4 11:32:16   作者:佚名   点击:

    广州日报讯 (记者赖伟行 通讯员穗建)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经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正式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广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广州市住建委介绍,《通知》是结合广州市实际,为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减少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的纠纷而出台的。市民以后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以在销售现场查阅有关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信息以及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信息。

    市住建委表示,今后将继续开展销售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执法人员随机对全市在售商品房项目进行检查,若检查发现未按《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公示的情况,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通知》,购房人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或者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公开信息以核对真实性。如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公示工作中故意隐瞒情况,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多D:销售现场哪些信息要公示?

    (一)企业信息(略)

    (二)项目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属证明;

    2.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退出时间等具体设置方案;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规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化粪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校、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车位(车库)、肉菜市场、移动通信基站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4. 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

    5.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表》;

    7.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三)销售信息(略)

    (四)项目周边影响因素公示。该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主要包括:

    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产生污染的场所;

    2.核电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

    3.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

    4.规划的路桥、隧道、变电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情况及其建设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

    5.规划的绿地、水面、树林等改变现状及其他生态环境变迁情况;

    6.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可能影响业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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