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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意外死亡与意外伤害死亡赔偿差1倍
发布时间:2014/9/6 4:13:16   作者:佚名   点击:

  去年11月,秦明(化名)在走路去工厂的路上,突然倒地意外死亡。生前,他曾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赔付了约6万元“身故保险金”,可秦明家人则认为,他们应该拿到的是12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两方谈不拢,闹上法院。

  2012年2月,秦明买了人寿公司的《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30份,基本保险金额32370元。至去世前,他缴纳了两期保费。

  去年11月4日,秦明在去工厂的路上意外死亡。第二天,家人便向保险公司报案。

  11月7日,拿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后,秦家人将理赔所需的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一个多月后,他们拿到了理赔款6万余元及红利。

  关于被保险人身故后,该如何赔付保险金,根据合同,有“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种。赔付金额也不同,前者是后者的两倍。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应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这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比如车祸等。

  另一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猝死、或者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身故,或在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则赔付“身故保险金”。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秦明到底是第一种情况的意外伤害死亡,还是第二种情况的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通过向目击者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表明,秦明并非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死者是在步行去工厂上班的路上,突然倒地身亡,可以排除意外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明家人坚持秦明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但又无法提供证据,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秦家人撤诉。

  本报通讯员 陶琪姜 白艳辉

  本报记者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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