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个多月以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累计接到举报投诉电话、信件举报等 70 余起,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有5起,但是奖金均未被领取。同时,还经常接到不实举报,给日常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为此,泸州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市民,在掌握一定的依据的前提下,欢迎踊跃拨打 12331举报投诉。
几天前,消费者向泸州市食药监局电话举报,泸州某酒业公司在酒中添加药物,并且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无效添加剂。接到举报后,泸州市食药监局立即组织专人,按照消费者所提供的线索,查出的结果和举报基本属实。为此,根据《办法》规定,奖励举报人500元。不过,虽然泸州市食药监局多次联系举报人,举报人却一直未前往领取。
其实,这只是其中比较典型的实例。据了解,自《办法》实施两个多月以来,泸州市食药监局已经累计接到举报投诉电话、信件举报等70余起,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有5起,但是奖金均未被领取。“举报人可能不愿意暴露身份,认为奖励数额小,或者觉得程序复杂等原因,不愿意领取。”泸州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会按照法规,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同时,他们也透露了自《办法》实施以来所遇到的最典型的问题,“我们经常接到一些举报,从表面上就可以判断不属实,但是我们还是得去现场调查取证,极大地影响了日常工作。”该工作人员十分无赖,在号召大家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时,也希望能掌握一定的举报依据。
未取得相关证件未经检验肉类也违法
在食品方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药品方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用包装材料、容器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GMP、GSP认证证书,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奖金可达30万元内部举报双倍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有效举报: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等级、案件性质和货值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二级举报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三级举报奖励 ,按 案 件 货 值 金 额 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如果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对违法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视情况给予1000-5000元奖励。
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双倍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超过30万元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报人应当自举报奖励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杨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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