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市东凤镇经营装饰公司过程中,拖欠该公司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3302元并跑到安徽省。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2月至12月间,何某衡(男,1984年出生于湖南)在东凤镇经营中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过程中,拖欠该公司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3302元。同年12月20日,何某衡在未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变卖公司部分财物逃至安徽省合肥市藏匿。同年12月25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接工人举报后,于同年12月2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何某衡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何某衡仍拒不支付。2014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安徽省安庆市一宾馆8405房内将何某衡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何某衡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某衡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