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艺人郭彪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韦某、陈某把郭彪、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湘投金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刁某甲、杨某告上法庭。7名被告均辩称不承担责任。
2014年4月28日晚9时多,郭彪将湘AJD845小轿车停放在金源大酒店,并将车钥匙和停车卡放在该酒店四楼养生馆前台离去。4月29日凌晨1时22分左右,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肇事司机)持郭彪车钥匙和停车卡将其车辆(肇事车辆)从停放处开走。 凌晨3时左右,车辆载邓某、王某、龚某、杨某及陈某(二原告女儿、广东户籍,车辆超载1人)至湘府路杨某处喝酒吃完夜宵后离开。凌晨5时2分,行至芙蓉路浦沅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车辆的张某和同车人陈某、邓某、杨某当场死亡,王某、龚某身受重伤。该肇事车登记在刘某名下,已在人民财产保险长沙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长安保险湖南分公司购买了座位险。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中死亡的陈某的生母与继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原告韦某、陈某诉称:郭彪将车停放于金源大酒店,并将车钥匙和停车卡放在酒店中刁某甲管理的养生馆前台离去(当时养生馆前台值班为刁某乙,系刁某甲妹妹),后金源大酒店养生馆员工张某未经同意,擅自将车辆开走。刁某乙接受车钥匙和停车卡,是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金源大酒店养生馆是金源大酒店的内设机构,以金源大酒店名义经营、开具发票和实施管理。金源大酒店还对停车收了费,与郭彪已经构成车辆保管关系。金源大酒店没有尽到车辆保管责任,对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张某驾车载有陈某(二原告女儿)等人,至经营夜宵的杨某处吃夜宵,但杨某对醉酒驾驶的张某并未及时予以制止,而让其将车辆开走。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死亡。该车登记于刘某名下,实际为郭彪保管使用,交强险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处购买,座位险于长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处购买。为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8116元。
庭审中,7名被告均辩称不承担责任。因案情复杂,且无法达成调解,经合议庭决定,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