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按现行法律逻辑和罪名,中国 企业家人人都是带罪之身,只要经营五到十年,列上五个罪名,量刑搞到死刑一点问题没有。如果想用公检法的力量来剥夺一个企业、一个富人的财富,只是分分钟的事。有人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或许有些夸张,但却反应出企业家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仰融,牟其中,顾雏军,兰世立,龚家龙,吴尚澧案的致祸路线,就会知道今日司法在行使着土改打土豪时代民兵连长的功能。
孙子兵法曰:先为不可胜,不可胜在己。当代企业家当谨记。故转载此文,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近日曾成杰之死让企业家犯罪的话题再度升温。有人称: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或许有些夸张,但却反应出企业家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则称:
按现行法律逻辑和罪名,中国企业家人人都是带罪之身,只要经营五到十年,列上五个罪名,量刑搞到死刑一点问题没有。如果想用公检法的力量来剥夺一个企业、一个富人的财富,只是分分钟的事。近日有人说,据现行法规,余额宝正使马云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陈有西说,决非危言。仰融,牟其中,顾雏军,兰世立,龚家龙,吴尚澧案的致祸路线,就会知道今日司法在行使着土改打土豪时代民兵连长的功能。
河北大午集团监事长孙大午则推荐了一篇文章,题为《吴英案提醒:中国生意人的十宗罪》。
孙大午曾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而受到全社会的瞩目。2003年5月29日,他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被官方诱捕,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遭到收押,并曾指控其非法持有弹药,两位弟弟,大午集团副董事长孙志华与总经理孙德华和集团的财务处长也都被扣留。
无论外界对他如何评价,他却对自己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看似可喜可贺,其实是可悲可叹的人物。”
下面这十条罪,都是悬在中国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立法上就似乎是说不清道不明,莫须有却可以有,执法实践中,就可大可小,可有可无。
我最困惑的就是“非法入罪”。我认为,非法不是违法,违法也不等于犯罪。现代社会的法治: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应禁止,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非法不仅是一个口袋罪,还是某些特权官员违法执政的通行证。
在分析了企业家面临的十条罪状后,他同时还提醒同仁:学柳传志先生,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离政治远一点。一旦碰了政治稳定的高压线,某些特权是可以先抓人后找罪名的。
在中国做生意,一不小心你就会锒铛入狱,原因可能是“非法集资”、“抽逃资本”这些有中国特色的罪名。近年因此获罪的远有农业企业家孙大午,近有“东阳女富豪”吴英。
中国各个阶层围绕吴英案热议不断,民间甚至发起了一场“救吴英”的行动。经济学家张维迎就认为,吴英案说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特权而非权利”的基础之上。张维迎说,“非法集资罪”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孙大午批注1:关注吴英案:救吴英就是救自己!吴英的脑袋保住了,其他还可以慢慢理论。
按照这个逻辑,中国现行法律中还有一些背离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欧美国家对注册公司基本不设门槛。但中国的《公司法》却对注册资本作了硬性要求。如果你想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资10万元;你的公司要想向社会发行股票,注资额度就提高到500万元;你又想让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那就需要注资3000万元。
高门槛让一些人退缩,也让另一些人铤而走险。据非官方统计,中国企业有90%注册资本不实。即使你成功设立了企业,由于中国对民间融资严格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也很容易找上门来。
也就是说,扎克伯格如果在中国,Facebook也许根本就无法设立,融资也将面临重重障碍。
商业精英无不为吴英打抱不平,因为类似罪名或许有一天就会落到自己头上。你如果想在中国做生意,也会身处中国法律的“地雷阵”中。《财经天下》周刊通过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为你梳理出企业经营者应防范的十宗罪。
孙大午批注2:民营企业家必须清醒:还有“原罪”的帽子悬着。罪名没落到你身上,不是你做得好,而是你幸运!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不同门槛对应某个领域的准入证。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孙大午批注3:刚起步的企业,注册的资本少一点没坏处,何必多报呢?
创立公司时,创始人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采取各种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规避”,例如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有些人往往觉得将资金放在公司账户“太麻烦”或者“不太合算”,往往又抱有“反正大家都是这么干”的心态,觉得法不责众。但如果要责罚,也是随时的事情。
二、虚假出资罪
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孙大午批注4:有钱的不会假出资,有权的算“干股”,有钱的要注意替交哦!
三、抽逃出资罪
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孙大午批注5:有股东补齐兜底就行。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如果你是一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可能会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孙大午批注6:低价公开,占便宜在明处。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则涉嫌此罪。1990年代有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国有资金为员工买保险,被判获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孙大午批注7:打报告,获批“公”分就没事了。国企领导不会干此傻事的。
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私设小金库等都会涉嫌此罪。)
六、集资诈骗罪
如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募集资金,你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由于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难以界定,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
量刑:起点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孙大午批注8:诈骗是以占有不还为目的。诈骗不可能是真人、真事、真地址、真身份。真人真企业,夸大资产,夸大盈利,包装后贷款、上市、融资,能定他们诈骗吗?欺骗中间还有一个“瞒”字,吴英就是陷入了高利贷陷阱不能自拔了。她想瞒,瞒过一时,她还是要还,想还的呀!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称,这是民企的专属罪名。实际上最高可到死刑。近年以此罪被判死刑的,都是民营企业主。被判死刑的湘西吉首房产开发商曾成杰、死缓的浙江本色集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其罪名都是集资诈骗罪.
曾案同吴英案一样,折射出了中国民营企业的三大困境:消灭限制私营经济的基础理论环境;公权用刑法手段强制剥夺私企财产的法律环境;以及高度垄断限制私营经济生存空间的金融环境。这三大困境,仅仅用微观的刑罚界限去解读,是无法找到答案的。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你经营一家特许加盟店,对会员许诺以高额回报筹集资金,就可能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还有以支持生态环保、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量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2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孙大午批注9:这一条没人说的清。立法的本意应该是对应金融机构的,现在大量套用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了。不过,企业运行良好,政府也知道对此条糊涂一点,毕竟95%以上的企业都有自身融资的行为,为了企业发展适量地借款自用是合理合法的。
八、高利转贷罪
如果你的公司从银行贷出了一笔款,没能立即使用而成为闲散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你将这笔贷款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就可能涉嫌此罪。
量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孙大午批注10:企业是不能放贷的,企业之间互惠互利没问题。
九、虚报破产罪
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仍隐瞒财产、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后实施破产,就可能涉嫌此罪。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范围是2万以上20万以下。
孙大午批注11:民营企业,不要说假破产,真破产你都走不通,以死谢罪常常是民营企业家的悲壮之举。
十、非法经营罪
如果你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都可能涉嫌此罪。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衍生而来。
量刑:最低拘役,但没有上限。
孙大午批注12:改为违法经营罪就好了,应明确出台“特许经营法”。
孙大午提醒:学柳传志先生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在改革近乎停滞、中国企业家不安全感激增的大背景下,孙大午说,希望能提醒同仁的是:
一、稳步发展自己的企业,重品牌,更要重产品,企业做快是本事,做慢才是功夫。
二、不要得罪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中国现状,有些人是可以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挑一顶帽子给你,弄个冤假错案,容易得很。
三、搞企业,学柳传志先生,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离政治远一点。一旦碰了政治稳定的高压线,某些特权是可以先抓人后找罪名的,官贵民贱,在有些人那里厉害着呢。
来源:中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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