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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银星大股东再度急卖壳
发布时间:2017/3/7 23:15:35   作者:佚名   点击:

  中庚集团21.5亿元接手,转让均价较停牌价溢价近52%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距上一次卖壳行动泡汤仅一个月后,东方银星(600753)3月3日晚间再发大股东拟卖壳的公告。这次的买家是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出价21.5亿元接手东方银星大股东所持29.98%的股份。

  转让均价较停牌价大溢价

  据东方银星公告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3月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晋中东鑫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东方银星3837.4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98%)转让给中庚集团。本次转让完成后,中庚集团将持有东方银星29.98%的股份,晋中东鑫将保留2.02%股份。

  根据协议,此次股份转让价格为56.03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21.5亿元。也就是说,此次股份转让价格较东方银星停牌价溢价近52%。

  从这次股份转让款的支付安排看:中庚集团要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向晋中东鑫支付1.5亿元,作为收购定金;3月15日前,中庚集团应向晋中东鑫支付第一笔收购款5亿元,晋中东鑫在收到该款项后的当日,应当立即申请办理全部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交割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后,4月15日前,中庚集团应当将第二笔收购款15亿元汇入晋中东鑫银行账户。

  从东方银星信披内容看,中庚集团是一家注册地在福州的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主营房地产开发。中庚集团只有三名股东,分别是梁衍锋、梁秀华、朱元焕,持股比例分别为70%、20%、10%。

  两次卖壳都是那么急匆匆

  虽然股东权益变动消息已经公布,但东方银星这次仍无法复牌,公司解释原因是“时间紧促”,导致中庚集团尚未编制完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庚集团),其聘请的财务顾问也尚未完成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庚集团)的核查。

  这样急匆匆签订卖壳协议,在晋中东鑫并非第一次,上次卖壳因忙中出错而犯下一桩“低级错误”,卖壳行动也因此泡汤。

  话说两个多月前的1月10日,东方银星公告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丝路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招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拟将所持公司3072万股出手,后者将以24%的持股比例成为东方银星第一大股东,双方协议转让总价达22亿元,单价为71.61元/股,相较于东方银星当时停牌前股价36.1元溢价近一倍。

  然而,1月11日东方银星就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原来,晋中东鑫于2016年1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增持过东方银星91.02万股。也就是说,晋中东鑫违反了“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同时东方银星也收到了招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发来的交易终止函,理由是股份转让时间安排过于仓促且价格过高等敏感因素,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交易。

  其实,对于转让价格过高问题,当时市场已有质疑:买家为何要以如此高的溢价收购而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方式收购以降低收购成本?而在上交所的《问询函》中,也提出了同样的疑问。

  现在,新的交易虽然换了一个买家,但协议规定的转让均价较停牌价溢价仍近52%。这次买卖能否顺利完成,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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