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载明出借人的“无头借条”。
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接到市民赵某起诉:2012年4月,钱某曾向其借款6万元并签署借条,后经多次催要,钱某一拖再拖至今未还。经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赵某陈述前后矛盾,且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已还清欠款
又被告上法庭
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接到市民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称,2012年4月,钱某曾向自己借款6万元用于经营并当场签署了借条。“当时,钱某口头约定使用五六天。”赵某说,五六天后,钱某并没有按约定归还,后经多次催要,钱某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一拖再拖。
据了解,2013年6月,赵某之子向钱某催要借款时,发生争执并拨打了110,钱某仍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赵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钱某立即偿还借款。
面对赵某的起诉,被告钱某觉得自己很冤枉。“我从未向原告赵某借过钱,借条是签署给第三人胡某的,且已经还清。”钱某说,最后一次向胡某还款时,胡某称当时没有带借条,由于两人关系不错,约定胡某回家后把借条自行销毁。
“之后我曾多次给胡某打电话确认借条是否销毁,胡某均回复已经销毁了。”钱某说,直到原告之子向自己要钱时,自己才发现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当初写给胡某的。
据了解,涉及本案的借条是一张“无头借条”。借条仅载明了“今借到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人:钱某。”并没有写明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以及出借人是谁,即钱某是向谁借的款。
原告一家三口
陈述前后不一
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首先调查了2013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时的派出所出警录像。
在该出警录像中,原告赵某之子称:钱某曾向案外人张某借过钱,由于现在张某车祸死亡,张某之妻委托自己来给钱某要账。对于该出警录像,赵某之子矢口否认,称当时是自己胡说八道,实际情况是自己与钱某是小学同学,所以才让自己的父母借钱给他。
同时,原告赵某称:当时丈夫开着车和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去被告钱某家给他送的钱。赵某的丈夫则表示,借款当天赵某有事,因此是自己开着车和儿子两个人去给钱某送的钱。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又就借款过程的许多细节分别询问了赵某一家三口,但是他们三人都没有做出一致的陈述。
“这原本只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承办法官说,原告赵某一家三口对于6万元的借款过程,却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矛盾陈述。
本报记者 杨擎
通讯员 于昌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