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不断向好。但在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明显活力不足,社会领域能不能“进得来”、进来后能否“留得住”、留下后是否“能发展”等问题,一直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社会领域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其公益属性让行业政策制定、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客观上形成了审慎原则,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因此落后于实践,不少还停留在只针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上,“以管理者为中心,环节多、流程长”的弊端让民资望而生畏。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充分肯定了民间资本在社会领域的重要作用,并将市场视为推动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的根本性力量,提出了5个大方面37条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举措,科学把握了激活社会领域投资活力与调整结构、增强动力、打造服务新业态之间的关系。《意见》在放宽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等方面不乏创新之举,将对社会领域投资形成实质性的利好。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公共服务领域关于基本与非基本、营利和非营利关系的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划分等方面,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摸索和完善。对此,我们仍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在深化改革中形成合力,实现社会事业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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